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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宝实: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2017-07-15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塔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塔实业”)的委托,就宝塔实业

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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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宝塔实业的如下保证:

即宝塔实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确认函、证明,有关材料上的签

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

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塔实业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宝塔实业在其为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

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宝塔实业提供的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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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资料及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塔实业为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

调整,由 1369 人调整为 1249 人,本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和股

票期权总份额不变,仍为 3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数量由 175 万

股调整为 97.7 万股。股票期权预留数量由 106 万股调整为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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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

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

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通过(www.nxz.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异议。

    5、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6、2017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7、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

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塔实业实施本次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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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主

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公司章

程》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17 年 7 月 14 日。经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不属

于以下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

内;

    4、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三、 关于授予条件成就

       根据公司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核查,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满足

如下条件: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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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授予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

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公

司章程》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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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日的确定、授予条件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

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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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

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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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雷     挺 __________


                             律    师:朱   华 __________


                                       张   婷 __________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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