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实: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3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企
业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对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推进过程中,有 36 人放弃认购,公
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激励对象首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进行了调整。
经过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对象从 1249 人调整为 121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从 1992.3 万股调整为 1939.9 万股。预留
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7.7 万股调整为 150.1 万股。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
—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规定,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关于公司以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续借
4,000 万元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拟以资产抵押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续
借的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该事项系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周转的压力,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良性发展,其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及公
司利益的行为。
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董皞 张文君 马志强 王天鹏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