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宝实: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17-08-23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
数量及人员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塔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塔实业”)的委托,就宝塔实业
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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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宝塔实业的如下保证:
即宝塔实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确认函、证明,有关材料上的签
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
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塔实业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宝塔实业在其为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
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宝塔实业提供的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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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资料及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及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塔实业为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
行调整,由 1369 人调整为 1249 人,本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总份额不变,仍为 3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数量由 175
万股调整为 97.7 万股。股票期权预留数量由 106 万股调整为 0 股。
4、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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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
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通过(www.nxz.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异议。
5、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6、2017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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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单进行了核实。
8、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
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塔实业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
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 36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共计 52.4 万股,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激励对象首
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过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对象从 1249 人调整为 121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从
1992.3 万股调整为 1939.9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7.7
万股调整为 150.1 万股。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占激励计
占授予限
获授的限制 划草案公
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岗位 性股票(万 告日公司
总数的比
股) 总股本的
例
比例
1 赵立宝 董事、董事长 140 6.70% 0.19%
5
2 周家锋 董事、总经理 100 4.78% 0.13%
3 王静波 拟任董事 20 0.96% 0.03%
4 张立忠 董事 20 0.96% 0.03%
5 卢超 董事 20 0.96% 0.03%
6 霍言 董事 20 0.96% 0.03%
7 张卓 董事 20 0.96% 0.03%
8 杜建文 常务副总经理 70 3.35% 0.09%
9 项新周 副总经理 40 1.91% 0.05%
副总经理、财务总
10 冯宇 40 1.91% 0.05%
监、董事会秘书
11 王育才 副总经理 45 2.15% 0.06%
12 郝彭 副总经理 45 2.15% 0.06%
13 徐丽娟 副总经理 45 2.15% 0.06%
14 索战海 副总经理 45 2.15% 0.06%
15 贠西宁 副总经理 45 2.15% 0.0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15 人) 715 34.21% 0.96%
中层管理人员(共 84 人) 563 26.94% 0.76%
劳模、先进个人、核心骨干
185.5 8.88% 0.25%
(共 160 人)
其它员工(共 954 人) 476.4 22.79% 0.64%
预留部分 150.1 7.18% 0.20%
合计 2090 100.00% 2.81%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对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
符合相关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系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而进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公
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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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
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17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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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调整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 挺 __________
律 师:哈 如 __________
姜顺义 __________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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