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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宝实: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7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调整的法律意见书2017-08-23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
              数量及人员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塔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宝塔实业”)的委托,就宝塔实业

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1
原则,对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仅就与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

意见,而不对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

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4、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宝塔实业的如下保证:

即宝塔实业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确认函、证明,有关材料上的签

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

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宝塔实业为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

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宝塔实业在其为实施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作

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

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宝塔实业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宝塔实业提供的相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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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资料及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及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塔实业为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已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对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

行调整,由 1369 人调整为 1249 人,本激励计划授出的限制性股票和

股票期权总份额不变,仍为 359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数量由 175

万股调整为 97.7 万股。股票期权预留数量由 106 万股调整为 0 股。

    4、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

                               3
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

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于 2017 年 6 月

13 日通过(www.nxz.com.cn)发布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公司本次拟

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 2017 年 6 月 13 日至 2017

年 6 月 22 日,监事会未收到对于公示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异议。

    5、2017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

划,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6、2017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以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

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


                                4
名单进行了核实。

    8、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

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宝塔实业实施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

议案》。鉴于激励对象中 36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的全部限制

性股票共计 52.4 万股,公司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名单及激励对象首

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

    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

激励对象及授予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经过调整后,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对象从 1249 人调整为 1213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从

1992.3 万股调整为 1939.9 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97.7

万股调整为 150.1 万股。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占激励计
                                                     占授予限
                                        获授的限制              划草案公
                                                     制性股票
  序号    姓名           岗位           性股票(万              告日公司
                                                     总数的比
                                            股)                总股本的
                                                         例
                                                                   比例
   1     赵立宝      董事、董事长          140        6.70%       0.19%

                                    5
   2      周家锋          董事、总经理    100     4.78%    0.13%
   3      王静波            拟任董事       20     0.96%    0.03%
   4      张立忠              董事         20     0.96%    0.03%
   5        卢超              董事         20     0.96%    0.03%
   6        霍言              董事         20     0.96%    0.03%
   7        张卓              董事         20     0.96%    0.03%
   8      杜建文          常务副总经理     70     3.35%    0.09%
   9      项新周            副总经理       40     1.91%    0.05%
                      副总经理、财务总
   10        冯宇                         40      1.91%    0.05%
                        监、董事会秘书
   11      王育才           副总经理       45     2.15%    0.06%
   12        郝彭           副总经理       45     2.15%    0.06%
   13      徐丽娟           副总经理       45     2.15%    0.06%
   14      索战海           副总经理       45     2.15%    0.06%
   15      贠西宁           副总经理       45     2.15%    0.0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 15 人)         715    34.21%    0.96%
       中层管理人员(共 84 人)           563    26.94%    0.76%
      劳模、先进个人、核心骨干
                                         185.5    8.88%    0.25%
             (共 160 人)
         其它员工(共 954 人)           476.4    22.79%   0.64%
               预留部分                  150.1     7.18%   0.20%
                  合计                    2090   100.00%   2.81%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对调整

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的调整

符合相关规定。

    本所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系根据《2017 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规定而进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公

司章程》、《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


                                     6
有效。

    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授

予事项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17 年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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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及人员调整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字盖章页)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     挺 __________


                             律    师:哈   如 __________


                                       姜顺义 __________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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