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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宝塔实业: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1-21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
求,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宝塔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丁立军、杜天星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1 月 3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公司 2020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0 年 1 月 4 日,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
了《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
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参加会议登记办法、股
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表决方式和其他事项等。
    (三)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1
月 14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的间隔符合《股东大会规则》不少
于 2 个交易日、不多于 7 个交易日的规定。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定于 2020 年 1
月 20 日 15:00 在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 630 号本公司会议室召
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静波先
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
内容一致。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20 日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1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任意时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照会议通知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所律师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
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依据授权委托书对股东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
进行了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所代表股份为 398,435,92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2.13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2
名,代表股份 1,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2%。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依
法行使表决权。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
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本所见证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上述人员均有资格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
对提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由经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
代表与本所见证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3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实际审议的三项议案
与会议通知所列明议案一致,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和
表决。
    (三)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
司章程>的议案》三项议案系特别决议议案,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需对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
并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表决通过,398,436,924股同意,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98%;

    2、《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表决通过,398,436,924 股
同意,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3、《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通过,398,436,924 股同
意,同意股数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5
(此页无正文,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宝塔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雷 挺 __________

                        律 师:丁立军__________

                                  杜天星__________




                                  二○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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