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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古井贡酒: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18-09-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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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19G20180062 号

致: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指派吴仝美子律师、刘斯妤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提出议案的资格和程序以及会议表决程
序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古井贡
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
完整,无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及《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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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所及列席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
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香港《大公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安徽古井贡
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8 年 9 月 13
日,公司发布《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并在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并同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香港《大公报》。根据上述通知内容,公司已向公司全体股东
发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上午 10: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6 日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6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 年 9 月 17 日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1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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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如期召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272,045,728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54.0202%,其中,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及其代表共 1 人,代
表股份 641,70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1274%。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3 名,代表公司股份 274,1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544%。

     经查验,上述人员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梁金辉主持,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取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投票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公司对列入
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予以公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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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
议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表决情况为:

     参加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为:同意 272,053,449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 99.9022%;反对 266,395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978%;
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49,427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权的 70.9119%;反对 266,395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9.0881%;弃权 0 股,占参加投票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00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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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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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   丽




                                            承办律师:

                                                                吴仝美子




                                            承办律师:

                                                                  刘斯妤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