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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关于《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相关问题的回复2017-09-22  

						股票代码:000597                             股票简称:东北制药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

                       相关问题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1-1-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泰君安”、“保荐机构”)为东北制
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制药”、“发行人”、“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于 2017 年 9 月 4 日收到贵会发行监管
部《关于请做好相关项目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要求公司就以下问题补充
说明。

    问题:

   请申请人说明募投项目“维生素 C 生产线搬迁及智能化升级项目”生产线搬
迁原因(如有搬迁相关政府批复,请一并提供),原有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等
如何处理,预计未来由于搬迁产生的收入金额(含政府搬迁补助、原有土地厂房
等处置收入)以及取得进度等情况。说明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准
则规定。请结合原生产线搬迁后预计取得收入的情况,说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的
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

    一、公司关于以上问题的说明

    (一)请申请人说明募投项目“维生素 C 生产线搬迁及智能化升级项目”
生产线搬迁原因(如有搬迁相关政府批复,请一并提供),原有土地、厂房、设
施设备等如何处理。

    1、维生素 C 生产线搬迁的原因

    (1)沈阳市城市规划要求公司维生素 C 生产线搬迁

    公司原维生素 C 生产厂址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重工街北二路,其地理位置随
着沈阳市城市建设的发展已处于市中心地带,周围已建有多个商业住宅区,且紧
紧毗邻铁西区行政中心,安全间距不能满足安全法规要求。根据沈阳市城市发展
规划,公司逐步启动了原料药厂区的搬迁改造工作,但由于工程浩大,且存在生
产和市场的衔接问题,目前仍有体量最大、份额最重、投资最多的支柱产品维生


                                   1-1-2
素 C 装置在老厂区运行,亟需搬迁。

    (2)维生素 C 市场、监管环境对生产线要求提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医疗改革不断推进,医药行业正式进入
新常态。在 CFDA 要求全面通过 GMP 认证和新《环保法》的双重压力下,我国
制药企业正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提质增效减排已经成为制药行业的
核心任务。化学原料药的生产过程作为制药企业的核心生产环节,涉及到多种类
型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其管控水平不仅决定了制药企业整体流程
的生产效率,而且也直接影响到制药企业的生产安全和环保排放。

    同时,欧美发达国家和我国对医药产品的监管要求越来越严格,原先手动方
式的批次记录方式已不能适应监管要求,亟需通过计算机系统来提升基础控制层、
生产执行层、经营管理层的管控水平。

    (3)提高产品竞争能力、提高公司国际市场地位

    维生素 C 是东北制药的支柱产品,多年来也是国家医药行业出口创汇的拳
头产品,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打造智能、绿色、环保国际化的
维生素 C 产品生产线,成为保持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的必然选择。

    2、政府的有关批复

    2013 年 7 月 24 日,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就搬迁
涉及收回的土地范围及补偿标准进行了约定。土地收回范围包括沈阳市铁西区重
工北街 37 号(以下简称北厂区、面积 92,112 平方米)、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
41 号(以下简称南厂区、面积 175,488 平方米),补偿标准 3,803.85 元/每平方
米计算。

    3、发行人维生素 C 生产线搬迁及获得补偿的进度

    (1)北厂区收回协议的签订

    2013 年 7 月 24 日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就公司北厂区尚未交付的
92,112 平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签订收回协议,约定于 2014 年 11 月 30 日前移交


                                    1-1-3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该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 2013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13 年 8 月 1 日进行了信息披露(公
告《关于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收回协议的公告》2013-039)。

    (2)北厂区 30,251 平土地收回的情况

    2014 年 3 月 27 日,公司将北厂区 92,112 平方米土地面积中的 30,251 平方
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移交给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根据协议约定将从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获得 115,070,266.35 元补偿款。公司已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进行了信息披露(《关于公司部分土地及地上建筑完成交接的公告》2014-014)。

    发行人将应付铁西区政府的 15,666,500.00 元与 115,070,266.35 元补偿款对抵
后的余额 99,403,766.35 元确认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单位名称为铁西区
工业改造指挥部),经公司与其协商,铁西区政府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之前
全部支付上述款项。

    (3)北厂区尚未接收土地的情况

    铁西区政府尚未接收的北厂区面积为 61,861 平方米,按照协议约定补偿标
准,铁西区政府未来接收时应支付补偿款 235,309,964.85 元,由于公司未与铁西
区政府就移交时间等事项签订后续补充协议,因此公司未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目前,公司北厂区 92,112 平方米厂区(含土地、厂房、设施)已搬迁
完毕。

    (4)本次募投项目涉及厂区收回协议的情况

    2013 年 7 月 24 日,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就公司南厂区 175,488 平
方米土地及地上建筑签订收回协议,约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前移交沈阳市铁西
区人民政府。该事项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 201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已于 2013 年 8 月 1 日进行了信息披露(公告《关于公
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收回协议的公告》2013-039)。截止目前,
根据协议约定时间未完成移交。由于公司未与铁西区政府就移交时间等事项签订
后续补充协议,因此公司未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1-1-4
    本次募投项目位于南厂区,占地面积约为 7 万平方米,预计 2019 年才能陆
续开始搬迁,铁西区政府应付募投项目对应厂区补偿款约 26,626.95 万元,具体
支付时间不确定。

    4、铁西区政府未支付补偿款的原因,该笔其他应收款未减值计提的原因,
发行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铁 西 区 政 府 对 于 已 接 收 30,251 平 方 米 厂 区 应 支 付 的 补 偿 金 额 为
99,403,766.35 元,至今未支付的原因主要是沈阳市地方财政比较紧张。对于铁西
区政府尚未接收的 61,861 平方米厂区,公司不满足确认“其他应收款”的条件,
待铁西区政府正式接收后,公司将积极争取及时取得相应补偿款。公司对于应收
款项减值测试拟定了会计政策,将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应收款项确认为
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对应收关联方款项(包括备用金性质的款项)及单项
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
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单项测试已确认减值
损失的应收款项,不再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应收款项组合中进行减值
测试。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确定依据划分为两类,一类为
按照账龄段划分为账龄组合,另一类为特殊信用风险特征组合,其中特殊信用风
险组合中包括关联关系、政府款项等情况。东北制药应收补偿款属于政府款项划
分为特殊信用风险特征组合,这一类通常具有可靠的商业信誉,测试结果不存在
减值。

    铁西区政府在公司生产经营、异地搬迁改造中给予了大力支持,公司一直与
铁西区政府保持密切沟通,积极协商其所欠款项。2017 年 9 月 20 日,公司取得
有关部门关于相关应收款项支付计划的说明,相关部门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前全部支付所欠补偿款。

    5、原有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的处理

    根据《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异地改造建设项目维生素 C 智能化际工
厂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公司为提高生产线的智能化和满足环保等方面要
求,确保产品的质量,工艺设备将选购全新、先进、可靠、符合规范要求的设备

                                      1-1-5
(以国产设备为主),设备购置费总计 70,145.00 万元。

    公司维生素 C 生产线完成搬迁后,原生产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
作为需要处置的资产移交给沈阳市铁西区政府处置。原厂区的生产设备由公司根
据设备的使用情况自行处理,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进行报废,对于少部分能
够继续使用的通用设备可进行回收,可回收的设备未用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将
用于公司其他项目的建设,预计可回收设备价值在 800 万左右。

    对于募投项目中土地、房产以及设备处置等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
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为完成维生素 C 生产线产能升级、同时配合政府
城市规划,发行人拟对目前维生素 C 生产线进行搬迁升级。公司维生素 C 生产
线完成搬迁后,原生产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厂房、设施作为需要处置的资产移交
给沈阳市铁西区政府处置。原厂区的生产设备由公司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自行处
理,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设备进行报废,对于少部分能够继续使用的通用设备可
进行回收,可回收的设备未用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将用于公司其他项目的建设,
预计可回收设备价值在 800 万左右。

    在搬迁过程中,发行人与铁西区政府关于土地交付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约定由政府向发行人按 3,803.85 元/每平方米进行补偿。目前,沈阳市铁西区政
府已于 2014 年 3 月接收 30,251 平方米厂区,其余土地尚未接收。关于发行人已
交付土地、政府完成接收尚未支付而产生的 99,403,766.35 元其他应收款,发行
人正在持续积极协商之中,相关部门已出具了还款计划,根据还款计划,相关部
门拟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向发行人全部支付完毕。铁西区政府历史信用良好,
同时根据相关补偿款的年度减值测试结果,补偿款不存在减值情况,发行人未对
相关补偿款计提坏账准备的会计处理合理。发行人该笔应收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符
合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鉴于相关应收账款占总资产规模很小且未存在减值
迹象,相关政府部门已出具了还款计划,预计公司可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
得相关款项,上述事项未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1-6
    发行人维生素 C 生产线搬迁及原有土地、厂房、设施设备的处理具有合理
性和可行性。发行人本次搬迁将针对大部分设备进行购置升级,有利于搬迁完成
后发行人保持其在维生素 C 行业内的优势竞争地位。

    (二)预计未来由于搬迁产生的收入金额(含政府搬迁补助、原有土地厂房
等处置收入)以及取得进度等情况

    公司维生素 C 生产线搬迁涉及的土地位于南厂区,面积约为 7 万平方米,
按照《协议书》约定的 3,803.85 元/每平方米补偿标准,预计收到金额 2.66 亿元,
扣除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合理的土地恢复等环保修复费用后,预计产生营业外收入
8,522.38 万元。公司需要在维生素 C 生产厂区搬迁结束,土地(含厂房、设施)
交付政府主管部门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逐步收到补偿款项。

    本次募投项目预计 2018 年 12 月份完成建设,公司将积极组织试生产,在新
建厂区符合正常生产条件后,公司将逐步关闭现有南厂区的产能。公司将合理统
筹、积极稳妥的实现产能衔接。考虑到土地修复等时间,预计公司 2019 年底开
始可陆续交付土地(含厂房、设施),政府补偿款项的支付进度取决于土地(含
厂房、设施)的交付进度、沈阳市铁西区政府的财政实力等多种因素。如果地方
政府财政紧张,可能会出现公司无法及时收到补偿款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完毕并交付现有厂区土地后,将
取得向沈阳市铁西区收取拆迁补偿款的权利,补偿款的支付进度取决于地方财政
情况。公司将积极与地方政府协调,待土地交付后尽快及时全额的取得补偿款项。
由于铁西区政府历史信用良好,上述事项将不会对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构成
重大不利影响。

    (三)补充披露“公司存在无法及时收到搬迁补偿款的风险”

    公司已在《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第七节 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之“十五、公司存在无法及时收到搬
迁补偿款的风险”中补充披露相关风险如下:

    “2013 年 7 月,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政府就公司位于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


                                   1-1-7
街 37 号(以下简称北厂区、面积 92,112 平方米)、沈阳市铁西区北二西路 41
号(以下简称南厂区、面积 175,488 平方米)的厂区搬迁问题签订了《协议书》。
根据《协议书》,在公司完成相关土地搬迁、政府接收土地后,由政府向公司按
照补偿标准 3,803.85 元/每平方米进行土地款项支付。公司需要在相关生产厂区
搬迁结束,土地(含厂房、设施)交付政府主管部门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逐步
收到补偿款项。

    截至目前,公司已交付、政府已接收 30,251 平方米厂区,公司由此产生其
他应收款 99,403,766.35 元,此部分款项公司尚未收到。相关部门已出具还款计
划,将于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上述补偿款的全额支付。

    对于公司已搬迁但政府未接收厂区及公司未来拟搬迁厂区,考虑到政府统筹
安排、公司产能衔接等问题,铁西区政府目前尚未制定具体的接收时间表。同时,
铁西区政府接收公司相关厂区土地后,政府补偿款项的实际支付进度取决于财政
实力等多种因素,公司取得补偿款的日期也无法确定。公司存在无法及时收到搬
迁补偿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 2017 年三季报中披露与搬迁补偿有关的最新信息。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搬迁维生素 C 厂区约为 7 万平方米,
预计收到金额 2.66 亿元,扣除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合理的土地恢复等环保修复费
用后,预计产生营业外收入 8,522.38 万元。发行人需要在维生素 C 生产厂区搬
迁结束,土地(含厂房、设施)交付政府主管部门并确认无问题后,方可逐步收
到补偿款项。发行人本次搬迁进度安排、产能衔接安排合理。发行人实际收到补
偿款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发行人无法及时收到相关补偿款的情况。发
行人已对相关风险进行信息披露。

    (四)搬迁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依据公司与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搬迁补偿协议书,公司向政府收取
的补偿款并非无偿取得,是以公司被处置资产(主要为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市
场价值或公允价值(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为基础确定,不存在搬迁补偿款显著高
于置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情况,其商业实质是公司将自身的资产与政府进行置换,
                                  1-1-8
用资产换取所谓的“补偿款”。该交易与公司向其他第三方处置资产并收取处置
对价并不存在本质区别,应当按照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应适用的
企业会计准则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
形资产》。公司应在履行了搬迁补偿协议规定的义务(主要是交付土地、房产及
其他附属设施),并依据协议取得向政府收取相关补偿款的权利时,确认资产处
置损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

     依据公司和政府签订的交接单,在不改变原协议主要条款(包括处置标的、
处置价格、补偿款总额、补偿方式)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搬迁进展情况,约定对
原协议项下的处置标的(主要是土地)进行分割,并分期交付土地、地上房屋建
筑、其他附属设施并分期收取补偿款的情况,属于合同分拆的情形。应分别依据
资产处置的一般原则分别确认资产处置损益。

     会计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
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搬迁补偿事项的会计处理方式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规定。

     (五)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合理

     本次募投项目金额如下表所示,投资总额 159,559.44 万元。2017 年 9 月 19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由
140,000 万元调减为 132,000 万元。

                                                                                 单位:万元

                               已投金额                            调减前使用      调减后募集
序                                            尚需投入金额(截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截至                            募集资金投      资金投入金
号                                              至 2017.3.31)
                              2017.3.31)                            入金额            额
1    工程费用    142,359.44         22.14             142,337.30       140,000         132,000

2    其他费用      4,200.00      1,363.71               2,836.29            0                 0

3      预备费      7,000.00            0                7,000.00            0                 0

4    流动资金      6,000.00            0                6,000.00            0                 0

     合计        159,559.44      1,385.85           158,173.59         140,000         132,000


                                            1-1-9
    本次募集资金测算规模合理,主要原因如下:

    1、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 15.96 亿元,其中尚需投入的可资本化的工程费
用 14.23 亿元,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不超过 13.2 亿元。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未超过
项目投资总额。

    2、公司需要先通过各种融资渠道(非公开发行股票、银行借款、自有资金)
筹措资金,按照计划完成本次募投项目建设,顺利完成搬迁,向政府主管部门交
付土地(含厂房、设施)后才能取得收取政府补偿款的权利。维生素 C 生产线
占地面积约 7 万平方米,按照 3,803.85 元/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预计应取得政
府补偿金额 2.66 亿元。项目投资总额扣除预计未来可收到的政府补偿金额后为
13.3 亿元,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未超过上述金额。

    3、公司取得政府补偿款的时间和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土地(含厂房、
设施)的交付进度、沈阳市铁西区政府的财政实力等多种因素。如果地方政府财
政紧张,可能会出现公司无法及时收到补偿款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未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且未超过项目投资总额
扣除预计未来可收到的政府补偿后的金额。公司需要先通过各种融资渠道进行本
次募投项目建设,建设期内不能收到政府的补偿款。维生素 C 生产线搬迁后能
否及时收到政府补偿款也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认为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测算具有合
理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集资金规模未超过项目投资总额,且未超过
项目投资总额扣除预计未来可收到的政府补偿后的金额。发行人需要先通过各种
融资渠道进行本次募投项目建设,建设期内不能收到政府的补偿款。维生素 C
生产线搬迁后能否及时收到政府补偿款也具有不确定性。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集
资金规模测算具有合理性。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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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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