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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26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
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
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
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
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
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
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六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
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并
公告。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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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
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
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
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情况向司法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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