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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北制药: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19年5月)2019-05-09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体现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东北制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公开透明,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管
理,保证公司同外界的良性互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实地调研、
一对一沟通、分析师会议、路演、业绩说明会和投资者见面会、新闻采访等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条 接待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工作人员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
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露和泄露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其内部刊物或内部
网站上刊载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除电话、信函等
形式外,利用网络平台、投资者见面会等形式,实现双向沟通和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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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
进行沟通的,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
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
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
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
容等向投资者说明。
    第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
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企
业秘密等,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和路线,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非
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对以下内容进行
承诺:
    (一)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和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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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
前知会公司。
       第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
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见面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使所有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需向对
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未公开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
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与会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邀请对
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
行对外宣传、推介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
息。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介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
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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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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