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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7-18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

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于 2018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

司控股子公司购买成都市自来水六厂 B 厂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本次交易是成都环境集团代表成都市政府履行《关于成都

市中心城区(含高新区)供水之特许经营权协议》的相关约定。

    (二)公司下属自来水公司运营能力行业领先,规范化、精细化

管理程度高,并在成都市中心城区及部分周边地区拥有供水特许经营

权,具备突出的本地资源优势和经验优势。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水

六厂 B 厂的顺利交接和平稳运营,进一步保障成都市供水的安全稳

定。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自来水公司将在成都市域范围增加一座

供水能力 40 万立方米/日的净水厂,并由向水六厂 B 厂采购净水--销

售的模式转变为生产--销售的模式,有利于公司在优化调度安排、保

障用水安全的同时,有效实现成本控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提高核

心竞争力。
    (四)公司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转让协议》是交易双方本着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订立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双方

共同委托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

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双方平均承担,选聘程序合规,选聘的资产评估

机构具备充分的独立性和胜任能力。本次资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最

终评估结果公允。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公允、

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因该等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

依赖。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六)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鉴于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购买成都市自来水六厂

B 厂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本次关联交易还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冯渊 易永发 王运陈

                                       2018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