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98 证券简称:兴蓉环境 公告编号:2019-40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5 月 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 5 楼第二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经理杨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15 人 , 代 表 股 份 1,273,075,7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6317%。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2 人,代表股份 1,263,369,5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3067%。 3、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706,16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3250%。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13,470,26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511%。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3,764,1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12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9,706,16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325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 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2,057,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1,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4396%;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2634%;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2970%。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及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2,057,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1,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4396%;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2634%;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2970%。 2、债券品种及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2,057,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00%;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1,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4382%;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264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2970%。 3、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2,057,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00%;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1,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4382%;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264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2970%。 4、发行对象及向本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2,057,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00%;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1,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4382%;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264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2970%。 5、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2,057,1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00%;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1,6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4382%;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264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2970%。 6、募集资金用途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2,057,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1,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4396%;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2634%;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2970%。 7、上市安排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2,057,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1,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4396%;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2634%;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2970%。 8、决议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2,057,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1,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4396%;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2634%;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2970%。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 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72,057,35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451,8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2.4396%;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2634%;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0.2970%。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余进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263,469,3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2454%;反对 1,01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0.0800%;弃权 8,587,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3,863,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28.6847%;反对 1,01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7.5618%;弃权 8,587,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63.753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覃玲峻、郭洪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二)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