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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兴蓉环境: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5-07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泰律意(兴蓉)字第 1509 号

                                   2019 年 5 月




        中国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邮编:610041
      16-17/F,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 199 Tianfu Avenue (M),
                      Hi-Tech District, Chengdu 610041, China
                电话/Tel: 86-28-8662 5656 传真/Fax: 86-28-8525 6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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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9)泰律意(兴蓉)字第 1509 号


致: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覃玲峻律师、郭洪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
需的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
大遗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的
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劵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19 年 4 月 17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


                                   -1-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成都市兴蓉环
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
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通知》、《补充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并明
确了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5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会议地点:成都市武侯区锦城大道 1000 号五楼第二会议室。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6日上
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5 月 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5 月 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为截至 2019 年 4 月 25 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普通股东或其合法委托代理人。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
托书,并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2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
在外有表决权股份 1,263,369,5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067 %。同时,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网络投票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13     名,共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 9,706,1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250 %。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原有会
议议程及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按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72,057,354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2、审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规模及方式
    同意股数 1,272,057,354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2.2 债券品种及期限
    同意股数 1,272,057,154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99.9200%;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3-
    2.3 债券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同意股数 1,272,057,154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99.9200%;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2.4 发行对象及向本公司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股数 1,272,057,154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99.9200%;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2.5 债券利率及还本付息方式
    同意股数 1,272,057,154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99.9200%;反对 97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2.6 募集资金用途
    同意股数 1,272,057,354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2.7 上市安排
    同意股数 1,272,057,354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2.8 决议有效期
    同意股数 1,272,057,354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
 议案》
   同意股数 1,272,057,354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99.9200%;反对 97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69%;弃权
 40,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4-
   4、审议《关于提名余进女士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股数 1,263,469,394 股,占本次出席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权总数
的 99.2454%;反对 1,018,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800%;弃权
8,587,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46%。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
的决议合法、有效。

    (无正文,以下接签字页)




                                   -5-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程守太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兴蓉律师工作组

                                                        经办律师: 覃玲峻

                                                                     郭洪

                                                         2019 年 5 月 6 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