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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双星: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2017年6月)2017-06-29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以下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应至少包含一名独立董事委员。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
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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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定期会议。会议召开三天前应发出会议通知,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
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委员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战略委员会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
表决或通讯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需经全体委员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纪要或形成的决议、提案等,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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