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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双星: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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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德恒 01G20160315-04 号

致: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岛双星” 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李广新律师、张彦博律师出席青岛双
星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青岛双星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
料。本所律师得到青岛双星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
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青岛双星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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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17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做出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9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09:30 在青岛市黄岛区两河路 666 号 6 楼会议
室如期举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4 日下午 3:00 至 2017 年 9 月 15 日下午 3: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审议事项等符合《会议通知》的内
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会议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206,702,50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0.641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股份 1,264,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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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5 人,代表股份
2,584,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832%。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45 人,代表股份 2,584,9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3832%。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
时按照《公司章程》、《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票经清
点后当场公布。

     (三)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1.《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
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6,733,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798%;
反对 2,5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02%;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29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3.6641%;反对 2,553,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66.335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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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7,005,60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97%;
反对 1,936,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251%;弃权 345,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68,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7294%;反对 1,93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0.2909%;弃权 34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7,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已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议案 2
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及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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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李广新




                                           见证律师:

                                                               张彦博




                                                        201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