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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岛双星: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年—2022年)2019-04-29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


    为完善和健全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
稳定、透明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和要
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0 年—2022
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
利益和长期利益,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从而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
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
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且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
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二)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
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
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
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
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
       四、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机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盈利且资金
充裕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在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确定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
动的影响,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
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公司现金流
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或半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足
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计划未来三年内进行各年度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不低于 40%。具体分配比例
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2、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处于发展成长阶段、
净资产水平较高以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3、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
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并实施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上述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
定处理。
       (三)特殊情况处理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和执行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所涉及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安排和
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或中期利润分配方
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
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
意见。报告期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方案的,独立董事应当发布明确意
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2、董事会提出的分红建议和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于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
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或者变更
现金分红政策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经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此外在扩大现有主营
业务规模的同时,积极拓展新的项目,促进公司持续发展,最终实现股东利益
最大化。
    六、附则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