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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投能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9-13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小建、
白雪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
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
司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7 年 8 月 25 日贵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7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一七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7 年 9 月 12 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上
述通知所述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于 2017 年 9 月 11-12 日如期进行。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6 名,代表股份 38,256,49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
委托代表 4 名,代表股份 38,241,6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4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名,代表股份 1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8%;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6 名,代表股份
38,256,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5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现任高管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
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与汇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
赞成 38,252,49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4,00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 0 股,占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替代发电关联交易的议案》,赞成 38,252,49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 4,000 股,占本次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
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的签章页)



 河北百盛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谷景生律师




                                   经办律师:刘小建律师




                                    经办律师:白   雪律师



                                      二○一七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