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投能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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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江辉、
王婧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现根
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9 年 10 月 28 日贵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于 2019 年 11 月 13-14 日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1 名,代表股份 1,201,812,3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7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
表 3 名,代表股份 1,195,126,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062%;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名,代表股份 6,686,3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2%;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10 名,代表股份 25,906,42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6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现任高
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 议 《 河 北 建 投 能 源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 草 案 ), 赞 成
1,201,617,41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194,96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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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25,711,462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4%;
反对 194,96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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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谷景生律师
经办律师:王江辉律师
经办律师:王 婧律师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