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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投能源: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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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 108 号华润万象城 B 座 18 层 邮编:050051
                                                     18/F, Block B, China Resources Mixc,108 Zhongshan West Road, Shijiazhuang, Hebei, PRC, 050051
                                                                                                                      电话/Tel: + 86 0311 85288350 传真/Fax: + 86 0311 85288321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关于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贵公司”)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王江辉、

王婧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了见证工作。现根

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二○一九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

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的。2019 年 10 月 28 日贵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发出了召开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本次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大会的网络投票

于 2019 年 11 月 13-14 日进行,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11 名,代表股份 1,201,812,3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79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

表 3 名,代表股份 1,195,126,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7062%;参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8 名,代表股份 6,686,3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2%;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 10 名,代表股份 25,906,42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60%。

    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现任董事、现任监事、现任高

管及本所律师。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

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表决

结果当场公布。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 议 《 河 北 建 投 能 源 投 资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修 正 案 》( 草 案 ), 赞 成

1,201,617,412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38%;反对 194,967 股,


                                           2/4
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6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该议案获得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赞成 25,711,462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474%;

反对 194,967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5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

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均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

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本次大会形成的《河北建投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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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的签章页)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谷景生律师



                                  经办律师:王江辉律师



                                   经办律师:王 婧律师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