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韶能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18年6月)2018-06-02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6 月 1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实施的

                         董事会议事规则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董事会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
决策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公司在规范中
发展,保证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合法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和股
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副董事长一至二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一比例
的独立董事。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

                                   1
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
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
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


                         2
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
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公司定期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发送财务报
表、经营管理信息以及重大事项背景材料等资料,确保董事
及时掌握公司业绩、财务状况和前景,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董事可随时联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要求就公
司经营管理情况提供详细资料、解释或进行讨论。董事可以
要求公司及时回复其提出的问题,及时提供其需要的资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


    第八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待
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并做出决议后方可实施:
    (一)风险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5%以上的;
    (二)主业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15%以上
的;
    (三)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10%以上


                            3
的;
    (四)单笔融资在公司净资产 30%以上;
    (五)选举和更换董事,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七)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十)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十一)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
式的议案;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十三)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案;
    (十四)《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担保议案;
    (十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议案;
    (十六)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十七)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十八)公司发生的投资无法确定交易金额的议案。
       第九条 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后即
可实施:
    (一)风险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5%以下(含
5%),500 万元以上的;
    (二)主业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15%以下
(含 15%),1000 万元以上的;


                           4
    (三)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公司净资产 10%以下
(含 10%),800 万元以上的;
    (四)单笔融资在公司净资产 30%以下(含 30%),3000
万元以上的;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
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七)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八)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副总
经理的工作;
    (九)有关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方案;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
授权事项的方案。
     第十条:凡下列事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批准实施:
   (一) 风险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下(含 500
万元),100 万元以上的;
    (二)主业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元),500 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数额在 800 万元以下(含 800
万元),300 万元以上的;
    (四)单笔融资 3000 万元以下(含 3000 万元),1000 万
元以上的。
    第十一条 属于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投资事项,经公


                           5
司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董事会全体成员阅
知。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就本规则第二章第八条中有关
重大投资事项进行决议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进
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搜集,或以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的方式,提
请董事会讨论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
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通
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书面、电话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5 天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


                           6
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
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
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
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也不能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
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不能仅仅依靠高级管理人员
提供的资料,应主动通过其他渠道获知上市公司信息,特别
是应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并在审议相关议案、作出决策
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与诉求。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或未以
电子通讯方式表决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会议须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
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公司监事、总经理
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在特殊情况下,
如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会议,副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


                         7
行职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
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
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议事的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的表决方
式并在决议上签名,每一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做出决议时,
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召开,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
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公司监事、总经理、副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
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供董事决策时参考,但没有表决
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
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
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在董事会会议上形成的决议,根据中国证


                            8
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披露的规定,须由董事会秘书或公司证券
事务代表负责及时、准确和实事求是地在指定报刊上进行披
露。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未尽
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
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9
律、法规和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2017
年 6 月 19 日修订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