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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韶能股份: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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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韶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能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出席韶能股份 2017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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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韶能股份董事会根据 2018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

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韶能股份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6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

等相关网站刊登了《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投票方式及程序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韶能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6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4:50 在广东省韶关市武

江区沿江路 16 号公司 25 楼会议室召开。

    韶能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韶能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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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韶能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6 人,均为 2018 年 6 月 19 日 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韶能股份普通股股东,该等股东及代

表持有的股份总数为 244,920,282 股,占韶能股份总股本的 22.666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韶能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44 人,代表股份数 224,581,259 股,占韶能股份总股本的

20.7839%。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韶能股份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和韶能股份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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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韶能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

联网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2017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8,745,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

反对 753,3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5%;弃权 2,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64,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79%;反对 753,3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7%;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2.《2017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8,734,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5%;

反对 753,3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5%;弃权 13,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53,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3%;反对 753,3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7%;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3.《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8,734,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5%;

反对 753,3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5%;弃权 13,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53,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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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3%;反对 753,3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7%;弃权 13,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4.《2017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8,734,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

反对 756,2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弃权 11,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53,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4%;反对 753,3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0%;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5.《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9,255,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5%;

反对 246,2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5%;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974,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81%;反对 246,2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9%;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2017 年度支付给审计单位报酬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8,745,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

反对 756,2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64,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80%;反对 756,2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0%;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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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8,745,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

反对 753,3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5%;弃权 2,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64,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79%;反对 753,3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7%;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8.《关于制订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议案》的表决结果

     同意 468,745,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

反对 753,3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5%;弃权 2,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64,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79%;反对 753,3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7%;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9.《关于修订<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的表决结

果

     同意 468,745,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

反对 756,2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64,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80%;反对 756,2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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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关于修订<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

    同意 468,745,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

反对 756,2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弃权 0 股,

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64,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80%;反对 756,2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11.《关于修订<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的

表决结果

    同意 468,734,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6%;

反对 756,2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1%;弃权 11,0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53,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4%;反对 756,2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0%;弃权 11,0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6%。

    12.《关于修订<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

    同意 468,745,279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89%;

反对 753,362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5%;弃权 2,900

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453,605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

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79%;反对 753,362 股,占出

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77%;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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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韶能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韶能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

《深交所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韶能股份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和本所律师签名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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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负责人:王学琛                                        王学琛




                                                           唐 源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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