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能股份:《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2019-02-01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情况对照表
原《内部审计制度》内容 新修订《内部审计制度》内容
第一章“总则”,原有四条: 现将“总则”修订为以下三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部审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公司 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保
法》、《证券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
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
制定本制度。”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由集团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 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对公司内部控制
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
动。 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评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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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管理机构(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经济责任审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所指的管理人员。”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
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本制度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应客
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实施内部审计,廉洁奉公地办理审计
事项。
第四条 审计人员对内部审计中知悉的重要事项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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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密责任。
二、第二章规定的内容为“审计机构及人员”,原有 二、现将第二章内容修改为以下三条:
六条: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监事会的领
“第五条 集团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在集团公司董 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并对监事会负责。
事长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对集 第五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和特点配置内部审计人
团公司及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会计、经济等专业知
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识,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
审计监察部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长负责并报告 第六条 从事审计工作,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工作。 素质: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有能力完成各项审计 (一)热爱审计工作,具有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
任务所需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并保 职业道德;
证审计人员所学的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胜任审计工作。内 (二)坚持原则、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记录;
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三)掌握审计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 一些审计方法和技术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具备一定电
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子数据处理、文字表达写作、职业判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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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四)具备一定的人际交往和沟通能力,能与组织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内部各个层次的管理人员和员工保持良好的关系,具有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口头交流和书面交流的技能,能清楚和有效地表达审计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目的、审计发现、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 (五)具备满足审计岗位要求的学历、技术职称资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 格和年龄要求。 ”
制订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
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
经济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
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
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各项审计任务时,应有
高度的职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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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专业培训,
不断提高思想水平和专业能力,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
量。
第十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控股子公司的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规定的内容为“审计的职责及工作权限”,原 现修改为以下四条:
有七条: “第七条 监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一)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二)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
(二)对集团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 审计;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 (五) 公司董事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 (一)对公司财务收支、核算、管理活动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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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 (二)对被审计对象年度预、决算及经济指标完成
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 情况进行审计;
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对被审计对象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 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个月内向主管领导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 (四)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计、评价;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 (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定期对公司募集资
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金的存放与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大额非经营性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 资金往来、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点业务进行审计;
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六)对公司领导干部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 (七)开展各类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
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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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 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层或其他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 职能部门提出并经监事会主席批准办理的其他审计事
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 项。
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十)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作底稿中。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以下职业道德规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 范:
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 (一)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的活动;
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二)履职中做到独立、客观、公正、正直和勤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三)保持廉洁,不得从被审计对象获得任何可能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 有损职业判断的利益;
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 (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
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力;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 (五)遵循保密原则,按规定使用履职所获资料;
合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 (六)诚信履职,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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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审人员履行职责时可行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使以下权限: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 (一)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知情权:
与审计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1.有权知悉被审计对象的财务、经营和管理的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 标、政策、标准、程序以及各阶段结果;
规章制度,由集团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 2.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报送有关资料;
施; 3.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反馈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 4.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检查权: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 1.有权检查被审计对象全部财务活动、经营活动、
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管理活动;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 2.有权现场调阅和要求报送所有可读和可视的信
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集团公 息记录载体;
司主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3.有权查验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空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 白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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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4.有权调查与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人员及其他事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 项;
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5.有权现场观察无记录载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环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投资企业严格遵守财经法 境。
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总经 (三)审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如下取证权:
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1.有权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
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并有权复制证明材料;
2.有权向有关单位函询;
3.有权以摄影、录音、录像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4.有权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审计证据进行
鉴定;
(四)审计部门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如下临时处置
权:
1.对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
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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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或在取证过程中,有证据认为审计对象可能转移、
隐匿、篡改或毁弃现金资产、实物资产、会计资料以及
其他审计证据载体的,审计部门报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同
意,有权协同有关部门封存账册、封存资产、冻结账户
和勒令终止非法行为;
2.对阻碍审计工作、拒绝报送和提供审计资料的行
为,审计部门有权向被审计对象的管理层提出质询,有
权责令审计对象排除审计障碍;
3.被审计对象管理层未能排除审计障碍,致使审计
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时,审计部有权向监事会建议通过其
他方式排除障碍。
(五)审计部履行审计职责,具有如下建议权:
1.有权对完善内部控制系统、改进经营管理、防范
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提出管理建议;
2.有权对纠正违规行为、追究违规责任提出处理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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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3.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
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
建议:
(1)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
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
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绝对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反馈问题进行
审计整改,或整改执行不力持续给公司经营管理造成不
良影响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
情况的员工的。”
四、《审计制度》第四章规定的内容为“内部审计工 四、现修改为以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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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的主要程序”,原有六条: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前,应编制 作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对于特殊审计业
审计工作计划或工作任务书。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应书面或 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口头通知被审计单位。对某些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采取突击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根据审计事项
检查的形式,但应先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在实施审计 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时送达经审核批准的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当与
第十九条 在审计的实施阶段,内部审计人员应采用 被审计对象交换审计意见。
各种方法对会计资料、经济文件进行查阅,搜集审计证据, 被审计对象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形成工作底稿,并妥善保管。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编写内部审计报告,将 议。
审计概况、依据、结论和建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并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若对审计报告持有异议且无
发“关于征求审计报告(稿)的意见函”,被审计单位收 法协调时,内部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对象意
到后五天之内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见一并报监事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除了下发被审计单位,报告集 会。
团公司领导外,还可在集团公司指定的部门内传阅,获阅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上报主管领导审定或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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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严格履行保密责任。 后,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论或审计委员会的审定
第二十二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后,应根据报告 意见,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意见。
书的建议认真进行整改,纠正差错;改善经营管理,堵塞 第十五条 审计意见下达后,被审计对象应按有关
漏洞,提高效益。 规定认真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已完成的审计事项
进行跟踪,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
五、删除《审计制度》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的内
容: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
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
第二十五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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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理具体办法参照集团档案管理制度、保
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
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泄露机密,以权谋私、玩
忽职守,弄虚作假和挟嫌报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
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纪律处分或依法制
裁。”
六、增加两章内容,分别为“实施措施”与“工作
要求”:
“第五章 实施措施
—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
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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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披露事务等相关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八条 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
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
行;
(三)是否有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评估重大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项目进
展情况;
(四)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
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
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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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
不得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形;
(五)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
建立有效的交易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制度,分析衍生品
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是否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开展交易,超过授权范围的交易是否履行相应审
批程序;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是否履行关联交易
表决程序。
第十九条 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
发生后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
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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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
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
事项。
第二十条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
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
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
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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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
及时检查和评估。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
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
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
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
事项;
(五)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况是否良好;
(六)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规定对交易标的进
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七)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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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和评估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
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
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
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
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
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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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五)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一)内部审计部门检查和评估对外披露的业绩快
报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
(二)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已按规定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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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
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
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
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
效实施。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意
见,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
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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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3、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4、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5、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6、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7、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
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
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
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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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
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不断提高内部审
计业务质量,并按规定接受上级单位、国家审计机关对
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
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持廉洁、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十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
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
七、《审计制度》第六章内容为“罚则”,原有两条: 现将该章题目修改为“奖惩”,内容如下: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以下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
应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性质特别恶劣, 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应给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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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集团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还应当送交司法机关依法处 励。
理: 第三十二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被审计单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各具体规定的; 泄漏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2、被审计单位对内审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加以阻挠的;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被审计单位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 第三十三条 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行为,
4、被审计单位和内部审计人员串通舞弊的; 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违规违法的其他事项。 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监事会报
第二十九条 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 告相关情况。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
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
执行审计结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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