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达矿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8-25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盛达矿
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已经事前从公司
获得并审阅了公司八届三十六次董事会提供的议案和相关资料,在全
面了解议案相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后,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7年上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
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我
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后认为:
1、公司2017年半年度报告期内没有发生新的对外担保行为;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
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
担保的情况;
3、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约为人民币250万元,
均为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系公司为原控股股东广东威达
医疗器械集团公司债务提供的担保。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的对外担保符合证监发[2003]56号文和
证监发[2005]120号文的规定。我们希望公司继续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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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占用即冻结”机制,杜绝发生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
规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和独
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
规定,现将 2017 年上半年度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发
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17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其他关联方发
生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利用金融衍生品
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合理规避公司生产经营和贸易的相关产品因价
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锁定主营产品的预期利润,从而
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公司已建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形成
了较为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该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关于控股子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时,
公司应加强对市场的判断力度,提升市场分析操作准确性,根据经营
需求严格进行套期保值操作,防控套期保值业务风险。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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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赵荣春、严复海、赵元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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