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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达矿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18-03-17  

						股票代码:000603         股票简称:盛达矿业           公告编号:2018-017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3月14日,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广东

联兴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联兴公司”)就双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签

署了《和解协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

该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该诉讼系公司2011年借壳上市之前历史遗留事项。1998年8月,

公司向建行揭西支行借款970万元未能按期归还形成逾期借款,期间

于2003年7月偿还本金10万元,广东威达医疗器械集团公司(下称“威

达集团”)对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后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债权

人变更为联兴公司。2009年初,联兴公司将公司起诉至揭西县人民法

院(下称“揭西法院”),要求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60万元及利息

4,184,585.08元、逾期利息、复息、罚息等。公司在历次定期报告中

对该诉讼事项进行了持续披露,最新具体情况请参见公司《2017年半

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承诺及或有事项”中

“(1)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之“广东联兴投资有限公

司诉公司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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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讼判决及和解情况

    (一)判决情况

    2009年8月19日,揭西法院作出(2009)揭西法民初字第74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还

原告联兴公司借款本金96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从

借款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复息、罚息按合同约定

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2、威达集团应对公司尚欠联兴公司的借

款本金96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104,508元,

由公司负担。

    公司因不服上述判决,于2014年11月申请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向广

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揭阳中院”)提出抗诉。2014年12

月15日,揭阳中院作出(2014)揭中法立民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如下:1、本案由揭阳中院提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

行。揭阳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

认为原审法院揭西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抗诉机关提出抗诉理由成

立,予以采纳。2015年6月19日,揭阳中院作出(2015)揭中法审监

民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揭西法院(2009)

揭西法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2、本案移送揭西中院立案受理。

    在此期间,公司与原告联兴公司就还款金额进行协商,但未能达

成一致。2016年6月6日,揭阳中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并于2017年12

月28日作出(2016)粤5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公

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联兴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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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金960万元、利息4,184,585.0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60万元

为基数,自2004年1月1日起计至2008年5月21日止,按年利率11.4345%

计);2、被告威达集团应对本判决第1项所确定的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3、驳回原告联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

104,508元,由公司负担,被告威达集团对公司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根据上述判决,公司应偿还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共

计1867.25万元。

    (二)和解情况

    近日,公司与原告联兴公司再次进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

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1、联兴公司在本协议盖章后三个工作日内

向揭阳中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其对揭阳中院作出的(2016)

粤5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请求后,公司即刻支付人民币1,700

万元到联兴公司指定账户;2、本案的诉讼费104,508元由公司承担;

3、本协议生效执行后,视为揭阳中院(2016)粤52民初11号民事判

决已全部履行完毕,联兴公司与公司及威达集团本案的债权债务全部

结清,各方再无其他争议;4、本协议双方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对该项诉讼的本金960万元累计计提了

1,532.59万元应付利息,本息合计2,492.59万元。根据《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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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约定,公司支付原告联兴公司1,700万元后,剩余计提的792.59万元

将转回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增加公司利润792.59万元。

    五、备查文件

    1、揭西法院(2009)揭西法民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

    2、揭阳中院(2014)揭中法立民抗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3、揭阳中院(2015)揭中法审监民提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4、揭阳中院(2016)粤52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

    5、公司与联兴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

   特此公告




                            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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