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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利办:反舞弊管理制度(2018年8月)2018-08-31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2018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舞弊管
理工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配套指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章 职 责
    第三条 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舞弊案件举报信息的接受管理;
    2、对受理的舞弊案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总裁或董事长报告;
    3、重大舞弊事件处理结果的通报。
                           第四章 舞弊的概念和形式
    第四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及所有员工的
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防止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五条 公司反舞弊内控机制,包括设立举报投诉渠道以防范和发现舞弊行
为,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带来的危害采取适当且有
效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及子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
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
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为谋取自身
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
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1、收受贿赂或回扣;
    2、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3、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侵占、挪用、盗窃公司资产;
    4、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5、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出现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7、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8、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9、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八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
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的不正当
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1、为不适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
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者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
决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偷逃税款;
    8、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五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九条 公司总裁、子公司总经理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反舞
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防范、发现以及
纠正舞弊行为的职责。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纳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
常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活动。
                       第六章 反舞弊信息的沟通渠道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意见箱如下:
    举报电话:0971—5319917
    举报信箱:jubao@my0606.com.cn
    第十二条 公司各类经营活动的主要负责人要有足够的舞弊风险识别力、预
防及反舞弊的控制力,及时收集各类预防反舞弊机制的相关信息,实现信息资源
共享。
    第十三条 审计部指定名两名工作人员,至少每周、同时收集举报信息,记
录于《公司检举、投诉登记表》,并将结果反馈部门经理。
                       第七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及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
过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意见箱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
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他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十五条 举报事项涉及普通员工、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管理层)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名举报的,审计部接到举报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告总裁(董事
长)。调查结束后,审计部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总裁(董事长)审定后 5 个
工作日内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第十六条 对举报事项涉及普通员工及中级管理人员(包括子公司管理层)匿
名举报的,审计部初步判断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告总裁,由总裁决定是否进一步调
查核实。如果获得同意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在调查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
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告总裁。
    第十七条 举报事项牵涉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匿名举报的,审计部初步判断
后 2 个工作日内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决定是否进一步调查核实,并视调查需要
可聘请外部审计师或其他机构协助调查。如果获得同意后及时开展调查,在调查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告董事长。
    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投诉或负责舞弊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
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
敌对行为。对违规泄露举报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根据情
节轻重将予以警告、撤职等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的处理如有结果,审计部应将舞弊行为的调查处理结
果向举报人进行通报。
                第八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1、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分管工作范围内
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2、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
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等舞弊以及未履行、未正确
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造成会计信息失真、隐瞒损失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
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重大舞弊事件要及时分析是否具有普遍性,并及时提
出预防及控制措施。对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要向全体员工通报,使其认识到
违规事件的危害性,起到引以为戒的警示作用。
    第二十四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理;行为触
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制订、修订、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总裁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并报董事会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