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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顺利办: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7-25  

						 证券代码:000606            证券简称:顺利办          公告编号:2019-044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时间为 2019 年 7 月 23 日 15:00 至 2019 年 7 月 24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黑泉路 8 号宝盛广场 C 座 1 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8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

   (5)主持人:董事黄海勇先生。鉴于公司董事长彭聪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
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黄海勇先生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
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以下统
称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股份 345,522,9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65,799,353 股的 45.1193%。

   (2)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328,127,4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765,799,353 股的 42.847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7,395,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765,799,353 股的 2.271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
所李杰利律师、沈旭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
案:

   1、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总 表决情况: 同意 345,516,9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55%;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

   总 表决情况: 同意 345,516,96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3%;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389,5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655%;反对 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杰利律师、沈旭律师。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顺利办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