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华媒控股: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9-21  

						证券代码:000607          证券简称:华媒控股               公告编号:2017-047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经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召开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20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
的交易时间,即 9:30—11:30 和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9 日下
午 15:00—9 月 20 日下午 15:00。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召开地点:杭州市体育场路 218 号杭州新闻大厦会议室。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鲍林强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34,789,07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2.37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2 人,代表股份 634,789,07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2.3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05,1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38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405,1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38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4、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3,832,2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93%;反对
956,85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4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1.9040%;反对 956,8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8.09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项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2、 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34,789,0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05,1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关联股东张剑秋先生为本公司董事、总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 76,275 股,占
0.007%,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林超、马骎律师现场见证并就本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