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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06-01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7-L2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7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4:00
       召开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 122 号益田影人花园酒店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军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269,579,17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5.948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269,513,064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3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66,10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1,586,110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1,520,002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
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66,108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议案 1:关于出售全资子公司股权的议案。

     ① 表决情况:
    同意 269,513,07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755%;反对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2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
    其中,现场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69,513,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 99.9755%;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 0.0000%。网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
意 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66,10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 1,520,0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5.8326%;反对 66,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167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②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2
     2、律师姓名:吴琥、沈沛峰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洋
     4、结论性意见:阳光新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
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
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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