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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阳光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30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9-L5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我公司”或“阳光
股份”)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变更原因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
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通知》(财会〔2017〕8 号)、《关于印发
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通知》(财会〔2017〕9 号)及《关
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
14 号)(上述四项准则下称“新金融工具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8 年
下发的《关于新金融工具、收入准则执行时间的通知》,要求境内上市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
原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2、变更日期
    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公司将依据财政部的规定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2017 年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本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
计》(财会〔2017〕9 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相关规则执行。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准则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
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
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
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
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
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
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
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
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
更好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
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
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公司将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新
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 2018 年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不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

    三、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
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事项为董事会审议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相关
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
意本次对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
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