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石投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2017-06-20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绵石投资 公告编号:2017-52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585,013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1.20%。
2、本次解锁事宜需在有关机构的手续办理结束后方可解锁,届时将另行公
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召
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
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人,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585,013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数的1.20%。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6年2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
要的议案》、《<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
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
所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2016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
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摘要的议案》、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事项。
3、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完成了激励股份的回购,实
际购买公司股票7,170,026股,约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2.41%;实际使用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8,727.54万元;实际起始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终止时间为2016年6
月13日。
4、2016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日确定为2016年6月17日,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上述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星河律师事
务所就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5、2017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
合解锁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3,585,013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锁,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
星河律师事务所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开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就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
意见。
二、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况说明
1、锁定期已满
激励对象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锁定期。公司确定授予日为
2016 年 6 月 17 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
2、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
锁条件均已达成,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条件
序号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
的情况说明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1 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所列情形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激 励 对 象未 发 生 所列 情
2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形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
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于上
以 2013、2014、2015 三个年度归属于上市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平均年度
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
3 净利润为基准,201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8,604.20 万元,相对于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相对于前
2013-2015 三年平均业绩
述三年平均业绩基准的增长率不低于 8%。
基准的增长率为 55.60%。
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符合此项条件,请查阅附
4
利润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表一
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根据公司制定的《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公 司 限 制性 股 票 激励 对
5 施考核管理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
象全部符合考核标准。
考核必须为合格及以上,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才能按规定在解锁期内解锁。
附表一:
业绩指标 目标值(2013-2015 年度平均值) 锁定期(2016 年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8,241.73 13,311.34
净利润(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5,529.52 8,604.20
利润(万元)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同意达到考核要求的17名激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为3,585,013股。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
在差异。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
制性股票数量
1、限制性股票来源:自二级市场回购。
2、第一个解锁期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锁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期可解锁限 剩余未解锁限
获得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票数量(万股)
(万股) (万股)
1 郑宽 董事、总经理 290.0026 145.0013 145.0013
2 王瑞 董事 290 145 145
3 吴黎明 董事、副总经理 55 27.5 27.5
4 张成 董事、副总经理 20 10 10
5 石东平 副总经理 10 5 5
6 祖国 董事会秘书 15 7.5 7.5
7 刘海英 财务总监 10 5 5
8 李婉 中层管理人员 5 2.5 2.5
9 何颖班 中层管理人员 2 1 1
10 赵建强 中层管理人员 2 1 1
11 刘利利 管理骨干 3 1.5 1.5
12 刘星刚 管理骨干 5 2.5 2.5
13 王东 管理骨干 3 1.5 1.5
14 倪静 管理骨干 3 1.5 1.5
15 董敬伟 管理骨干 2 1 1
16 陈薇 管理骨干 1 0.5 0.5
17 刘国长 核心员工 1 0.5 0.5
合计 717.0026 358.5013 358.5013
四、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经具备;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条件,在考核年度内考核合格,符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
确的解锁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安排(包括解锁时间、解锁条件等
事项),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同意相关激励对象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
锁期内解锁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期
间解锁条件满足情况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的17名激励
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17名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锁条
件,可以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的有关安排解锁其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及第一个解锁期安排核查的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事项及符合可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
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前述激励对象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的有关安排解锁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绵石投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均已达成,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
准;公司及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
件,相关解锁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及《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财务顾问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已获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符合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实施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锁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绵石投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绵石投资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3、绵石投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独立董事意见。
4、绵石投资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6、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绵石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