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北京中迪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聘请公司财务总监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聘请李鹤梅女士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的审核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李鹤梅女士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 任职资格合法,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发现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对于前述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