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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迪投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4-27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3]A0156 号


致: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并见证贵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1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2023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

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2023年4月14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八次临时会议决定变更本次会议地点。贵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4

月14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分别公开发布了《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以下统称为“会议通

知”),该等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

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
路1号院2号佳龙大厦十二层会议室(同步召开远程通讯会议)如期召开。由贵公

                                     2
司董事长吴珺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6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远程通讯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

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

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0人,代表股份

79,082,21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254%。其中,现场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人,代表股份152,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11%;通过远程通讯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人(已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投票),代表股份74,187,12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4.78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9人(包括参加远程会议

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代表股份78,929,415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6.374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3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刘子珺女士为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同意78,859,01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99.7178%;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弃权22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822%。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4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5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罗 聪




                                                     谭 婳




                                                 202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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