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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迪投资:中迪投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9  

                        证券代码:000609                证券简称:中迪投资             公告编号:2023-38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召开
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
变更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
同的判断”,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 16 号”),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
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解释第
16 号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
本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1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5 号、解释第 16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
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
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发生的
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
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
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
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
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2
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
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
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
(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
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
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
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
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
照该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
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
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
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
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
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
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
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


                                      3
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对于在
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
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
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
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
整。本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刘云平、李光金审议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了独立
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
〔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要求,
对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依法有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对于该事项,我们一致表示同意。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的相关规定。会计政
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4
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中迪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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