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目 录 页 次 一、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12 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 年报问询函[2018]第 2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 询函中由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之部分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 下: 问题 1 1、关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为你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提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所述,天首发展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净亏 损 287,463,602.09 元,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1,527,840.65 元,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天首发展持续经营能力产 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我部注意到,你公司当期仍以持续经营作为年报的编制基础, 1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并在年报中提到: “……为此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对产品结构进行了调整,增 加了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同时加强了生产管理和成本费用的控制, 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公司主营业务的亏损幅度已经得到 改善,参股企业的业绩也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市场行情回暖得到 大幅提升。” “2017 年 3 月 9 日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停牌……拟以新设立的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持 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和吉林天 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 3.42 亿元债权……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实现主营业务 的转型和资产质量的提升,主营业务竞争力将得到增强,本次重大 资产购买交易将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 综合以上原因,你公司董事会认为基于上述各项措施和计划的 成功实施,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问题。 现请你公司对以下问题作出回复: (3)关于参股企业是否发生减值。四海氨纶连续两年亏损,但 你公司对其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请你公司对其合理 性予以解释,详细说明减值测试过程中执行了哪些程序,结果如何。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2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回复: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氨纶”)经由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 2016 年营业收入约 4.69 亿元,净亏损 9,356 万元,2017 年营业收入约 4.81 亿元,净亏损约 1,509 万元,虽然连续两年亏损,但亏损额大幅减少,经营业绩向好 发展,四海氨纶的损失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损失。 除此之外,天首发展参照资产基础法的原则在报告期末对其主 要资产进行了公允价值测算。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四海氨纶 核心资产土地使用权取得时原值为 2,442.03 万元,累计摊销 968.99 万元,账面价值 1,473.04 万元,目前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 约为 1.5 亿元,该项资产增值约为 1.35 亿元,同时未发现其他资产 存在明显减值迹象。公司认为按照权益法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会计处理,不计提股权减值准备是合理的。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首发展对四海氨纶的长期股权投资 2017 年 度未计提减值准备合理。 2、关于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坏账的转回。你公司年报“应收 账款”显示,本期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约为 9,402 万元,“其 他应收款”显示,本期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约为 2.49 亿元, 相关说明均为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履行承诺购买已计提坏账的款项, 购买债权收到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 定,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 3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 值。(二)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交易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如满足,则你公司当前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与准则要求 存在差异,请你公司作出说明,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请及时更正并 履行披露以为;如不满足,请说明理由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依据。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2016 年 9 月 1 日,天首发展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对天首发展出具 《担保函》,为其部分债务偿还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 限为一年。被担保的债务明细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原值金额 核算科目 1 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5,000,000.00 其他应收款 2 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48,400,000.00 其他应收款 3 工信联合(北京)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48,920,000.00 其他应收款 4 上海仓粟钢材有限公司 118,220,000.00 其他应收款 5 上海甬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46,260,000.00 其他应收款 6 上海义贸实业有限公司 41,850,000.00 其他应收款 7 上海富盾实业有限公司 24,250,000.00 其他应收款 8 新疆天丰泰富商贸有限公司 74,074,239.87 应收账款 9 北京中凯信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9,948,140.00 应收账款 合 计 466,922,379.87 2017 年 3 月 20 日,天首发展向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发出《催款函》, 要求其在 2017 年 4 月 20 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共计 466,922,379.87 元。 2017 年 4 月 19 日,天首发展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委托北京天首资 4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本管理有限公司向天首发展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支付 466,922,379.87 元。 2017 年 4 月 21 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 邱士杰先生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提供担保 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邱士杰先生自愿为前述到期债权进行的担保真实、合法、 有效,其向贵公司出具《担保函》明确表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责任的行为构成保证,且应向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 为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一年。 2、邱士杰先生根据贵公司的要求委托其控制的全资公司北京天 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贵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46,692.24 万元的行为已经履行 了《担保函》约定的全部担保义务,贵公司的前述债权得到全部实 现,不得再对前述债权涉及的债务人主张权利,邱士杰先生有权向 前述债权涉及的债务人行使债务追偿权,事实上构成了向邱士杰先 生的债权权利转移。”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收到《担保函》中提及 9 笔应收款,并于 2017 年 4 月底公司账面转销上述 9 笔应收款,同时将购买债权收到价款 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34,325.1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 年第 2 期](会计部函[2009]60 号)中所述: “问题 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 5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 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 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 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 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公司认为上述实际控制人邱士杰与天首发展的交易是基于双方 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 益,因此,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 计入所有者权益。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首发展对购买债权收到价款与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合理。 问题 3、关于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你公司年报“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涉及多项诉讼,但均未对涉案金 额计提预计负债,主要包括吕连根诉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因借款合 同及本公司提供担保均未履行一事引起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1,300 万元;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到期未还引起的诉 讼事项,涉案金额 500 万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赵伟、马 雅及第三人邱士杰、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纪钊因 合慧伟业股权转让纠纷引起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500 万元;温州 建峰与天池钼业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 400.79 万元等。请你公司对 上述事项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原因予以说明。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 6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意见。 回复: 1、吕连根诉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因借款合同及天首发展提供担 保均未履行一事引起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1,300 万元。 2017 年 3 月 28 日,天首发展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2017]冀 01 民初字第 137 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等相关材料。 原告方吕连根《起诉状》显示,2014 年 3 月 7 日,吕连根与河 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合慧伟业签订三 方《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委托吕连根代为借款 1000-1300 万元,期限 2 个月,利息为月息 5%,自款项到达吕连根账户之日计 算;借款到期后由河北久泰将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偿付吕连根;合慧 伟业对该《借款协议》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4 年 3 月 8 日至 4 月 2 日吕连根借款 1300 万元到达账户并依 约将该款项支付河北久泰指定第三人。借款期满后,因实际用款人 合慧伟业未能还款,三方经协商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签订《借款展 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期一年,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同时,内蒙 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 名,以下简称“四海股份”)及马雅签署《担保函》,由四海股份为 该笔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保证。 天首发展向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及其股东发出了《问询函》,并分 别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4 月 19 日、5 月 3 日取得控股股东合慧伟 7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业及其股东邱士杰、赵伟、马雅回复,问询回复情况如下: (1)时任合慧伟业及四海股份法定代表人马雅回复称,2014 年 3 月至 6 月期间,合慧伟业未与吕连根、河北久泰签订过任何协议, 上市公司及其本人也未签署过《担保函》。 (2)时任合慧伟业及上市公司实际经营者赵伟称其从未与河北 久泰、吕连根和四海股份签订过上述《借款协议》、《借款展期协议》 和《担保函》,认为此诉讼提及的《借款协议》、《借款展期协议》的 借款一事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所谓《担保函》也是伪造的,根本不 存在。 (3)现任合慧伟业控股股东邱士杰回复称自其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长及合慧伟业法定代表人以来,未听说过上述诉讼涉及的借款事 宜,亦未有任何人向其提及过上市公司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借款提供 担保一事。 同时实际控制人邱士杰承诺如出现天首发展可能因该诉讼产生 损失的情况,其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先行偿付,不影响天首发展股东 利益。 2、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到期未还引起的诉 讼事项,涉案金额 500 万元。 天首发展与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测 绘”)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两个月,利 率为 10%。但借款合同到期后,本公司尚未归还该借款,并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签订合同约定 2014 年 5 月 10 日前如能归还借款,则归 8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还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利息 1,000,000.00 元,违约金 800,000.00 元;合同约定如 2014 年 5 月 10 日前如未能归还借款, 则归还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利息 1,000,000.00 元,违约金 1,500,000.00 元。 2016 年 1 月 25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086 号,做出判决:判本公司归还金房测绘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利息 1,000,000.00 元、违约金 1,500,000.00 元、律师费 300,000.00 元、仲裁费 82,770.00 元。 该案件已经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的规定,天首发展每年均确认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计入其他应付款。2017 年度按照本息合计金额 7,882,770.00 元计提 503,511.93 元加倍利息。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赵伟、马雅及第三人邱士杰、惠 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纪钊因合慧伟业股权转让纠纷 引起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500 万元。 2013 年 10 月 8 日,王纪钊分别与马雅、赵伟签订《个人借款合 同》,依该合同贷款人王纪钊分别向借款申请人马雅、赵伟发放贷款 250 万元,期限 2 个月,利率按年化收益 20%计算,同时约定借款人 因任何非贷款人原因不能按时还款,马雅、赵伟以其个人或家庭全 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马雅、赵伟名下无权属清晰的价值 500 万元的个人财产,同日,马雅、赵伟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协议约定马雅、赵伟以双方持有的合慧伟业(注册资金 5000 9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万元)的各 50%股权转让给王纪钊做为前述借款的担保,并以股东会 决议的形式同意以 各 250 万元转让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 50%的股 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京 0102 民初 31660 号),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确认原告王 纪钊与被告赵伟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解除;2、确认原告王纪钊与被告马雅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解除;3、被告赵伟、 马雅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前向原告王纪钊支付 900 万元,若被告赵 伟、马雅未按本调解书约定完成款项支付,需另行立即向原告王纪 钊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4、第三人邱士杰对被告赵伟、马雅的上 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原告王纪钊就与被告赵伟、马雅之间 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以及于 2013 年 10 月 9 日分别向被告赵伟、马雅各自支付的 250 万元再无其他权利主张; 原告王纪钊与被告合慧伟业、赵伟、马雅之间就前述两份协议及付 款再无其他争议。该案诉讼费 46,800 元,由原告王纪钊负担 23,400 元,由被告合慧伟业、赵伟、马雅负担 23,400 元。” 因该诉讼为与天首发展控股股东相关的事项,该案的调解结果 对天首发展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由该案件引起可能导致天 首发展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已消除。 4、温州建峰与天池钼业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 400.79 万元。 2017 年 11 月 8 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温州建峰矿山 10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下属公司天池钼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做出 终审判决,并出具(2017)吉 02 民终 25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容: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温州建峰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 3,644,388.52 元(含质保金)及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自 2014 年 1 月 24 日 起,以 3,232,504.47 元为基数,计算至 2015 年 1 月 23 日止,自 2015 年 1 月 24 日起,以 3,644,388.52 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38,860.00 元,由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 负担 38,620.00 元,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40.00 元;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23,400.00 元,由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42,819.00 元,由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负担 42,555.00 元,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64.00 元。 该案件已经判决,依据判决结果计提应付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 限公司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 3,644,388.52 元;按照工程款及质量保 证金额计算,计提 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应付工 程欠款利息 685,356.33 元,案件受理费 104,575.00 元;计入其他 应付款。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首发展对上述诉讼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已 确认完整。 11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此页无正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于建永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 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