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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首发展:关于对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2018-07-05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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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12
       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大华核字[2018]003419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

 年报问询函[2018]第 213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

 询函中由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之部分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如

 下:

        问题 1

        1、关于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你公司年审会计师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8 年 4 月 26 日为你公司 2017 年度财

 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提到“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

 财务报表编制基础所述,天首发展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累计净亏

 损 287,463,602.09 元,2017 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1,527,840.65 元,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天首发展持续经营能力产

 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我部注意到,你公司当期仍以持续经营作为年报的编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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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年报中提到:

   “……为此公司管理层根据市场情况对产品结构进行了调整,增

加了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同时加强了生产管理和成本费用的控制,

增强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目前公司主营业务的亏损幅度已经得到

改善,参股企业的业绩也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市场行情回暖得到

大幅提升。”

   “2017 年 3 月 9 日本公司因筹划重大事项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

请股票停牌……拟以新设立的吉林市天首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吉林天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成矿业)持

有的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钼业)75%股权和吉林天

池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池矿业)对天池钼业享有的 3.42

亿元债权……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实现主营业务

的转型和资产质量的提升,主营业务竞争力将得到增强,本次重大

资产购买交易将提高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

    综合以上原因,你公司董事会认为基于上述各项措施和计划的

成功实施,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问题。

现请你公司对以下问题作出回复:

   (3)关于参股企业是否发生减值。四海氨纶连续两年亏损,但

你公司对其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任何减值准备,请你公司对其合理

性予以解释,详细说明减值测试过程中执行了哪些程序,结果如何。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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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复: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氨纶”)经由大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的 2016 年营业收入约 4.69

亿元,净亏损 9,356 万元,2017 年营业收入约 4.81 亿元,净亏损约

1,509 万元,虽然连续两年亏损,但亏损额大幅减少,经营业绩向好

发展,四海氨纶的损失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损失。

    除此之外,天首发展参照资产基础法的原则在报告期末对其主

要资产进行了公允价值测算。截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四海氨纶

核心资产土地使用权取得时原值为 2,442.03 万元,累计摊销 968.99

万元,账面价值 1,473.04 万元,目前该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

约为 1.5 亿元,该项资产增值约为 1.35 亿元,同时未发现其他资产

存在明显减值迹象。公司认为按照权益法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会计处理,不计提股权减值准备是合理的。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首发展对四海氨纶的长期股权投资 2017 年

度未计提减值准备合理。

    2、关于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坏账的转回。你公司年报“应收

账款”显示,本期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约为 9,402 万元,“其

他应收款”显示,本期收回或转回的坏账准备金额约为 2.49 亿元,

相关说明均为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履行承诺购买已计提坏账的款项,

购买债权收到价款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

定,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下列两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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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一)被转移金融资产在终止确认日的账面价

 值。(二)因转移金融资产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

        请你公司说明上述交易是否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

 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转移整体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情形,

 如满足,则你公司当前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与准则要求

 存在差异,请你公司作出说明,涉及会计差错更正的请及时更正并

 履行披露以为;如不满足,请说明理由及相关会计处理的具体依据。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2016 年 9 月 1 日,天首发展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对天首发展出具

《担保函》,为其部分债务偿还提供无限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期

 限为一年。被担保的债务明细如下:
 序号                    单位名称                  原值金额         核算科目
   1      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45,000,000.00   其他应收款
   2      赛龙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             48,400,000.00   其他应收款
   3      工信联合(北京)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48,920,000.00   其他应收款
   4      上海仓粟钢材有限公司                    118,220,000.00   其他应收款
   5      上海甬贤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46,260,000.00   其他应收款
   6      上海义贸实业有限公司                     41,850,000.00   其他应收款
   7      上海富盾实业有限公司                     24,250,000.00   其他应收款
   8      新疆天丰泰富商贸有限公司                 74,074,239.87     应收账款
   9      北京中凯信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9,948,140.00     应收账款
                      合   计                    466,922,379.87

        2017 年 3 月 20 日,天首发展向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发出《催款函》,

 要求其在 2017 年 4 月 20 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共计 466,922,379.87 元。

        2017 年 4 月 19 日,天首发展实际控制人邱士杰委托北京天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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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有限公司向天首发展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支付 466,922,379.87 元。

    2017 年 4 月 21 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

邱士杰先生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权提供担保

事宜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1、邱士杰先生自愿为前述到期债权进行的担保真实、合法、

有效,其向贵公司出具《担保函》明确表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担保

责任的行为构成保证,且应向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

为 2016 年 9 月 1 日起一年。

    2、邱士杰先生根据贵公司的要求委托其控制的全资公司北京天

首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向贵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北京凯信腾龙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支付人民币 46,692.24 万元的行为已经履行

了《担保函》约定的全部担保义务,贵公司的前述债权得到全部实

现,不得再对前述债权涉及的债务人主张权利,邱士杰先生有权向

前述债权涉及的债务人行使债务追偿权,事实上构成了向邱士杰先

生的债权权利转移。”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收到《担保函》中提及 9 笔应收款,并于 2017

年 4 月底公司账面转销上述 9 笔应收款,同时将购买债权收到价款

与账面价值的差额 34,325.10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

年第 2 期](会计部函[2009]60 号)中所述:

   “问题 1:对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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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上市公司的实质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捐赠、债

务豁免等单方面的利益输送行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由于交易是基于双方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

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益,因此,监管中应认定为其经济

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上市公司

与潜在控股股东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应比照上述原则进行监管。”

    公司认为上述实际控制人邱士杰与天首发展的交易是基于双方

的特殊身份才得以发生,且使得上市公司明显的、单方面的从中获

益,因此,应认定为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形成的利得应

计入所有者权益。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首发展对购买债权收到价款与账面价值的

差额计入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合理。

    问题 3、关于预计负债的会计处理。你公司年报“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显示,你公司报告期内涉及多项诉讼,但均未对涉案金

额计提预计负债,主要包括吕连根诉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因借款合

同及本公司提供担保均未履行一事引起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1,300

万元;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到期未还引起的诉

讼事项,涉案金额 500 万元,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赵伟、马

雅及第三人邱士杰、惠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纪钊因

合慧伟业股权转让纠纷引起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500 万元;温州

建峰与天池钼业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 400.79 万元等。请你公司对

上述事项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原因予以说明。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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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回复:

    1、吕连根诉河北久泰、合慧伟业因借款合同及天首发展提供担

保均未履行一事引起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1,300 万元。

    2017 年 3 月 28 日,天首发展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的([2017]冀 01 民初字第 137 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

等相关材料。

    原告方吕连根《起诉状》显示,2014 年 3 月 7 日,吕连根与河

北省久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久泰”)、合慧伟业签订三

方《借款协议》,协议约定河北久泰委托吕连根代为借款 1000-1300

万元,期限 2 个月,利息为月息 5%,自款项到达吕连根账户之日计

算;借款到期后由河北久泰将借款及利息一次性偿付吕连根;合慧

伟业对该《借款协议》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2014 年 3 月 8 日至 4 月 2 日吕连根借款 1300 万元到达账户并依

约将该款项支付河北久泰指定第三人。借款期满后,因实际用款人

合慧伟业未能还款,三方经协商于 2014 年 6 月 20 日签订《借款展

期协议》,将上述借款展期一年,至 2015 年 6 月 19 日,同时,内蒙

古四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曾用

名,以下简称“四海股份”)及马雅签署《担保函》,由四海股份为

该笔借款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还款保证。

    天首发展向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及其股东发出了《问询函》,并分

别于 2017 年 4 月 10 日、4 月 19 日、5 月 3 日取得控股股东合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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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及其股东邱士杰、赵伟、马雅回复,问询回复情况如下:

   (1)时任合慧伟业及四海股份法定代表人马雅回复称,2014 年

3 月至 6 月期间,合慧伟业未与吕连根、河北久泰签订过任何协议,

上市公司及其本人也未签署过《担保函》。

   (2)时任合慧伟业及上市公司实际经营者赵伟称其从未与河北

久泰、吕连根和四海股份签订过上述《借款协议》、《借款展期协议》

和《担保函》,认为此诉讼提及的《借款协议》、《借款展期协议》的

借款一事根本就是不存在的,所谓《担保函》也是伪造的,根本不

存在。

   (3)现任合慧伟业控股股东邱士杰回复称自其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长及合慧伟业法定代表人以来,未听说过上述诉讼涉及的借款事

宜,亦未有任何人向其提及过上市公司对上述诉讼涉及的借款提供

担保一事。

    同时实际控制人邱士杰承诺如出现天首发展可能因该诉讼产生

损失的情况,其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先行偿付,不影响天首发展股东

利益。

    2、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诉本公司借款到期未还引起的诉

讼事项,涉案金额 500 万元。

    天首发展与北京金房兴业测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房测

绘”)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两个月,利

率为 10%。但借款合同到期后,本公司尚未归还该借款,并于 2014

年 4 月 28 日签订合同约定 2014 年 5 月 10 日前如能归还借款,则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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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利息 1,000,000.00 元,违约金

800,000.00 元;合同约定如 2014 年 5 月 10 日前如未能归还借款,

则归还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利息 1,000,000.00 元,违约金

1,500,000.00 元。

    2016 年 1 月 25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6)京仲裁字第

0086 号,做出判决:判本公司归还金房测绘借款本金 5,000,000.00

元、利息 1,000,000.00 元、违约金 1,500,000.00 元、律师费

300,000.00 元、仲裁费 82,770.00 元。

    该案件已经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

五十三条的规定,天首发展每年均确认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

务利息,计入其他应付款。2017 年度按照本息合计金额 7,882,770.00

元计提 503,511.93 元加倍利息。

    3、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合慧伟业赵伟、马雅及第三人邱士杰、惠

州市至诚达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王纪钊因合慧伟业股权转让纠纷

引起的诉讼事项,涉案金额 500 万元。

    2013 年 10 月 8 日,王纪钊分别与马雅、赵伟签订《个人借款合

同》,依该合同贷款人王纪钊分别向借款申请人马雅、赵伟发放贷款

250 万元,期限 2 个月,利率按年化收益 20%计算,同时约定借款人

因任何非贷款人原因不能按时还款,马雅、赵伟以其个人或家庭全

部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马雅、赵伟名下无权属清晰的价值 500

万元的个人财产,同日,马雅、赵伟分别与王纪钊签订《股权转让

协议》,协议约定马雅、赵伟以双方持有的合慧伟业(注册资金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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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的各 50%股权转让给王纪钊做为前述借款的担保,并以股东会

决议的形式同意以 各 250 万元转让各自持有的合慧伟业 50%的股

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京 0102 民初

31660 号),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确认原告王

纪钊与被告赵伟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解除;2、确认原告王纪钊与被告马雅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 2018 年 1 月 29 日解除;3、被告赵伟、

马雅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前向原告王纪钊支付 900 万元,若被告赵

伟、马雅未按本调解书约定完成款项支付,需另行立即向原告王纪

钊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4、第三人邱士杰对被告赵伟、马雅的上

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原告王纪钊就与被告赵伟、马雅之间

于 2013 年 10 月 8 日签订的《股权 转让协议》以及于 2013 年 10 月

9 日分别向被告赵伟、马雅各自支付的 250 万元再无其他权利主张;

原告王纪钊与被告合慧伟业、赵伟、马雅之间就前述两份协议及付

款再无其他争议。该案诉讼费 46,800 元,由原告王纪钊负担 23,400

元,由被告合慧伟业、赵伟、马雅负担 23,400 元。”

       因该诉讼为与天首发展控股股东相关的事项,该案的调解结果

对天首发展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由该案件引起可能导致天

首发展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风险已消除。

       4、温州建峰与天池钼业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 400.79 万元。

       2017 年 11 月 8 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温州建峰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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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下属公司天池钼业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做出

 终审判决,并出具(2017)吉 02 民终 25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

 容: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温州建峰

 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 3,644,388.52 元(含质保金)及利息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其中自 2014 年 1 月 24 日

 起,以 3,232,504.47 元为基数,计算至 2015 年 1 月 23 日止,自 2015

 年 1 月 24 日起,以 3,644,388.52 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止);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 38,860.00 元,由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

 负担 38,620.00 元,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40.00 元;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 23,400.00 元,由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 42,819.00 元,由吉林天池钼业有限公司负担

 42,555.00 元,由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264.00 元。

     该案件已经判决,依据判决结果计提应付温州建峰矿山工程有

 限公司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 3,644,388.52 元;按照工程款及质量保

 证金额计算,计提 2014 年 1 月 24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应付工

 程欠款利息 685,356.33 元,案件受理费 104,575.00 元;计入其他

 应付款。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首发展对上述诉讼事项相关的预计负债已

 确认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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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于建永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陈        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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