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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首发展:独立董事对2018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4-30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 2018 年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交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
资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2018 年
年度报告有关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 年证监
会令第 5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13 年 11
月 30 日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18 年完成主营业务收入
18,670,071.73 元,净利润-139,455,028.92 元,每股收益为-0.4315 元,加上
上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6,918,631.01
元。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为 1,687,883,761.36 元,股东权益为
380,439,461.55 元。2018 年度公司主营业务仍为亏损,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值,
因此,公司 2018 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 2018 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稳定健康
发展,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和公司的对外担 保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报
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关于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

                                    1
情况的专项说明》(大华核字[2019]003972 号)是客观和公正的。2018 年度公
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上市公司子公司除外)非经营性占用本公司资金
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三、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
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使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
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

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
格式进行了修订,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
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证
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准确、更可靠、更真实;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 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议案。

     五、关于《董事会对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对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专项说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同意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的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客观、真实,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希望公司董事会和管理
层严格按照制定的相关解决方案,积极、有效、稳妥的消除和改善公司可持续经
营的能力,并采取必要的手段,促使公司尽快走向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轨道,
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
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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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
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主板
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对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公司 2018 年内控制度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大华内字[2019]000138 号)进行了认真阅读,现就有关问题发表如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要求的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制度具有合理、合法和有效性。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
和重大活动均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得
到较好的控制和防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董事会出具的《2018 年度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运营及监督
的实际情况。我们对《2018 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独立董事签名:




    袁琳                   章勇坚                   黄苏华




                                         签署时间:2019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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