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17年8月)2017-08-22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 年 8 月 21 日经公司董事会七届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
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应由董事会全体董事组成。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
第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动失去委员资格,新当选董事自动成为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董事办为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
员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
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委员会召开需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需要表决的事项采取票决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委
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二分
之一以上(不含)通过。
第十五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会议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对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需
要表决的议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表决意见。
委员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应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其他与董事会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
或说明。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由出席的委员在会议记录
上签字。
第十九条 需要提交董事会表决的事项,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