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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焦作万方:内部审计工作条例(2019年8月)2019-08-30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条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风险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确
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章程》、《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对公司经济活动的真实性、
合法性、效益性,以及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进行监督、审查和评价,并提出
整改意见、督促改进,持续提高经营效率、增加企业价值,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三条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配置专门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内部审计事项。
    第四条   审计监察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应当以业务环节为
基础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的内部控制设
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
    第五条 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审计工作。审计监察部每季度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工作进度、工作报告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应
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
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权不受限制地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及其他
与执行审计相关的资源,以使得审计工作可以自主和客观地进行;有权从被审计单位获
得该单位内员工的必要协助;有权从公司内部和外部获取其他专家的协助。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职时,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规范:
    1.对公司忠诚,不能成为任何非法或不正当活动的参与者;
    2.避免参加任何使其客观履职受影响的活动;
    3.不能接受可能妨碍或被认为会妨碍其职业判断的任何物品;
    4.开展其专业能力预计可以胜任的工作;
    5.审慎地使用所获资料并有保密的义务;
    6.汇报工作应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
    7.为提高其专业知识,工作质量及其有效性而不断努力。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在其审计范围内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
文件、资料等;
    2.有权要求参加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会议;协助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订和
修改与内部控制有关的管理制度;
    3.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资料;
    4.审核凭证、帐目、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
文件资料;
    5.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
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内部控制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公司领导同意,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7.对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
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内部控制行为的意见。
    第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拟定审计项目计划;
    2.审计实施前应当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对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3.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及时向被审计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管理建议;
    4.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
    5.特殊审计项目或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寻常问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可另行处理;
    6.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7.对开展的审计事项,应建立档案;
    8.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公司管理决策和对相关部门的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应当
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
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报董事会批准后实行。
    第十四条   原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