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所审议事项 的有关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作为京汉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事前认 可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在审慎考虑的前提下,决定收购相关资产,增加相关项目资源和 储备,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转让以目标公司 注册资本对应的认缴出资额为依据,在满足相关条件后,根据评估结果再 行确定价格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公平合理,符合市场化原则;公司本 次股权收购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未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郑春美、熊新华、胡天龙 2017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