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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螺型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01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董事会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苏海门
共同出资 5,000 万元投资设立“江苏海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筹)”,
其中,海螺水泥持股 51%,公司持股 49%,上述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并
按照市场原则定价。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属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故该议案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关联董事万涌先生、汪鹏飞先生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其他七名非关
联董事表决通过了该项议案,表决程序合法。
    该关联投资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认同,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
认为,本次关联投资的标的公司业务为综合类建材贸易业务,能够
发挥投资双方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和互利共赢,符合公正、公开、公
平的市场商业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独立签署:张光杰、周泽将、雷 华

                                           2018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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