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螺型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7-05
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法律法规及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
于独立立场判断,对公司八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的资产出售暨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英德海螺型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德海
螺型材”)将其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421 号 1203 房产公开挂牌
出售事宜,已经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根据公开挂牌交
易结果,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意英德海螺型材将上
述资产出售给英德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德海螺水
泥”),出售价格按上述房产公开挂牌价格与英德海螺水泥报价孰高的
原则确定,即为 2,879.15 万元,并同意英德海螺型材与英德海螺水
泥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因英德海螺水泥系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
螺水泥”)控股子公司,海螺水泥系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海螺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控股企业,上述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万涌先生、汪
鹏飞先生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其他七名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了该项议
案,表决程序合法。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相关规定,上述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
5%,属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故该议案无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批,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即生效。
该关联交易事项事前已征得我们认同,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我们
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因公司公开挂牌出售资产导致,资产出售的挂
牌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交易价格按照挂牌价与意向
受让方报价孰高的原则确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符合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商业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
独立董事:张光杰、周泽将、雷 华
2019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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