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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联: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05-16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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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31, 33, 36, 37/F, SK Tower, 6A Jianguome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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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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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 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事项以公

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

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8年5月15日(星期二)下午13:30在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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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义区新华联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召开,会议由董事长丁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

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下午15:00至2018年5月15日下午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 经查验,出席公司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9 人,

代表股份1,156,752,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60.9879%。

    (1)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4 人,所持股份

1,135,271,52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855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

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21,481,020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1.1326%。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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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

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予以公布。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74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2. 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74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3. 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74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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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4. 关于《2017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74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5.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74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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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6. 关于《关于2018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74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7. 关于《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6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8. 关于《关于2018年度关联方提供借款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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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22,66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9. 关于《关于向控股股东支付融资担保费的关联交易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661,3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74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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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1. 关于《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74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2. 关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56,74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13. 关于《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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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1,156,742,9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2,661,352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77%;反对9,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0.042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

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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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姚启明


                                            经办律师:
                                                          丁文昊




                                                     2018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