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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联: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2018-11-16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18-082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新华联控股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26,190,992 股,累计增持股份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1.38%,累计增持金额为 10,984.9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新华联控股本次增持计划的期限届满,增持金额已达到增持计划承诺的金额,本
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计划增持
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9)。公司控股股东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新华联控股”)基于对公司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的信心,看好国内资本市场
长期投资的价值,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计划自 2018 年 10
月 17 日起 30 日内,以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区
间为人民币 3.74 元/股至 5.00 元/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华联控股增持计划
的期限届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现将新华联控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
下:
    一、增持人: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2018 年 10 月 18 日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1、增持的目的:基于对公司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的信心,看好国内资本市
场长期投资的价值,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计划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
    3、计划增持的股份种类:公司无限售流通 A 股股份。
    4、计划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计划增持的股份价格区间为人民币 3.74 元/
股至 5.00 元/股。
    5、计划增持股份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
    6、计划增持股份的实施期间:自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实施完毕。
    7、计划增持的资金安排:自筹资金。
    四、股东增持股份实施情况
    1、股东增持股份情况:
    增持时间          增持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例   增持方式   增持金额(万元)

2018 年 10 月 17 日        3,707,712          0.20%                        1,573.28

2018 年 10 月 18 日        9,821,100          0.52%                        4,145.47
                                                      集中竞价
2018 年 10 月 19 日       10,134,700          0.53%                        4,277.89

2018 年 10 月 25 日        2,527,480          0.13%                         988.26

       合计:             26,190,992         1.38%                        10,984.90

    2、增持计划实施前后股份变动情况: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新华联控股持
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134,081,59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79%;本次增持计划实
施后,新华联控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 1,160,272,58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1.17%。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华联控股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五、其他情况说明
    1、新华联控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不存在违反《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等规定的情形。
    2、新华联控股本次增持计划实施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3、新华联控股承诺,在增持实施期间和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六、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就公司控股股东本次增持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认为:新华联控股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规
定的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情形,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本次增持已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