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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华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4-26  

						        事前认可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保证所获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的事前认可
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评估报
告》及财务公司相关资料,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或其他违规情
形,符合监管部门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在查阅有关规定并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公司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
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定价遵循了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也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且各项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将 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与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
《金融服务协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协议约定的事项公平合
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情形。协议的实施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
不良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与新华联控股集团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事项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审议。
    四、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董事会授权期限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
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
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
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
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
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在为公司进行 2018 年度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为公司出具
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情况,公
司向其支付的审计费用合理,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杨金国、何东翰、赵仲杰
                                                      2019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