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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比 特 3: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06-06-22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二○○六年六月


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比特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指派杨央平律师对公司2006年6月22日召开二○○五年年度股东大会予以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200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师意见书, 审核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 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全过程, 验证了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审阅了大会所有提案,并监督了上述议案的审议表决。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必备文件予以公告, 并且依法对自己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现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大会表决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28日在代办股份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四项议案和会议拟召开时间、会议地址、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股东授权委托书。

2. 	根据上述公告的提案内容和出席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因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会议股东均已在上述公告通知的股权登记日予以登记, 证实其在股权登记日-2006年6月19日登记持有公司股份。因此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资格是合法有效的。

2.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由到会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本所律师验证,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5496.9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2%。

2. 	本次股东大会在本所律师见证下统计了投票结果,议程中所列议题均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有新提案。

由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0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符合《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为签章页


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