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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立实业: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8-04-25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围绕落实和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
决议、维护股东权益及公司经营决策等方面开展监督工作: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17 年,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8 次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7 年 1 月 17 日以通讯形式召开,
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一次临时
性股东大会的议案》。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
召开,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4)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
   6)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8)审议通过了《关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议案》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
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及全文》。
   4、 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监事会会议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以通讯形式召
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5、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27 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
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第八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转让岳阳恒
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20%股权的议案》。
   6、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于 2017 年 8 月 22 日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
开,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监事会召集人的提案》、《2017 年度中期报告及报
告摘要的议案》。
   7、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 2017 年 10 月 25 日以通讯形式召开,审
议通过了《2017 年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关于投资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
金进行国债逆回购投资的提案》。
   8、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12 月 5 日以通讯形式召开,审
议通过了《关于拟解散及清算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恒安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议
案》。
   (二)报告期内,监事会依法履行了职责,认真对公司各项工作进行了监督
和检查。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财务、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重大资产重组等情
况、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检查。报告期内,公司
监事会检查了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报告,列席了 2017 年度公司召开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了中小股东、公司、员工利益。


二、监事会对本公司 2017 年度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依法经营,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章制度规范
运作,经监督检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决策程序、
审议事项、公司管理制度等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的要求,
董事会全面落实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
控制制度,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勤勉尽职,未发现违反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也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1 次,临时股东大会 3 次。股东大会召开
程序、审议事项、决策程序合法。
   3、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财务会计独立完整,无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公司的财务
会计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
映了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况。
   4、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募集资金,报告期前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5、公司收购、出售资产情况
   (1)报告期内,本公司无收购资产情况。
   (2)报告期内,本公司出售了子公司岳阳恒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
通实业”)20%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拟以现金交易的方式向长沙道明房地产有限公司转让恒通实业 20%的
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不再持有恒通实业的股权。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议案、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以及提交法律
文件的有效性、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目的相
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核检查,认为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法律文件合
法有效。
   6、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7、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的实施情况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对公司股价的重大敏感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8、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的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
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比较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公司进一步建立健全
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报告期内,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内部控制指引》、《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一八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