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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立实业: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8-25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8-42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8 月 24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
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8月23日15:00至2018年8月24日15:00期间的任
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马伟进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4,58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7614%;其中中小投资者共 7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为709,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668%。
    2、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93,90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6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29,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出席会议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80,2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0.160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80,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600%。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案的议案》
    鉴于公司原工商注册地址上的相关资产已出售,同时公司办公地址已不在原
注册地址上,公司拟将注册地址由“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 9 号”变更为“岳
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办事处冷水铺居委会 10 幢 301”。
    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的议案》、《关于<公司章程>的修订案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
注册地址,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同意将修改《公司章程》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详细内容见公司刊登于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
告,公告编号:2018-32、2018-34、2018-36、2018-39、2018-41。
    表决结果:同意194,01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48%;反对57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32%;反对574,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006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方啸中、李航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