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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立实业:独立董事卢剑波2018年度述职报告2019-04-25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卢剑波2018年度述职报告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恒立实

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将 2018 年度的工作

情况报告如下: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忠实履

行独立董事的义务,按时参加公司的相关会议,积极加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监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东的联系和沟通,注意听取公司相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

关注公司运作,独立履行职责,对公司的战略规划、日常经营决策、制度完善等方

面发生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出具了独立、公正的意见,为完善公司监督

机制,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 年度,公司共计召开 6 次董事会,2 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按时出席了 6

次董事会会议,列席了 1 次股东大会,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本年

度,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

通,也提出了很多合理化建议,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两会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 2018

年度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无弃权票

和反对票。
    二、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意见情况

    (一)2018 年 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公司基于对贸易业务的前期探索与试验,立足于公司目前的发展现状,拟以自

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在天津自贸区成立一家全资贸易子公司,作为公司开

展贸易业务的独立、专业的平台,本次对外投资成立全资子公司,是公司为了满足

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而进行的业务拓展,有利于公司多元化经

营及业务结构的创新。通过成立全资贸易子公司作为公司开展贸易业务的独立、专

业的平台,有利于贸易业务的开展和管理,使得项目执行流程更加简明,运作更加

规范;另外,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成立全资贸易子公司。

    (二)2018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

知》、《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作为恒

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1.关于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审阅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专项说明,并经我们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

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

    2.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1)鉴于公司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负,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2)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对公司和中小股东

权益不存在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同意提

请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认真审

阅公司第八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的相关材料,基

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本次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

而做出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后,能够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相关资产减

值准备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4.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认为:

    (1)报告期内,公司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

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健全完善。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均能按照公司内

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公司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的

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具有合理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2)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的程序合法;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利于保障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17 年度《内部控评价报告》。

    5. 关于续聘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中准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多年来

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内

部控制的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

多年来为较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能够胜任公司

财务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续聘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三)2018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审慎、认真地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

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零部件公司进行新能源汽车电池原材料产品委托生产行为

是为了完善公司的业务结构,挖掘新的利润增长点,提高盈利能力而在子公司合理

经营范围内做的相关尝试举措,如项目进展顺利,可作为长期经营行为,并为上市

公司带来较好的经济效益,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带来业务依赖,不会损害上市公司

及投资者的利益。

    我们同意零部件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事项。

    (四)2018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

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本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在确保正常生产经

营等各种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

约定的银行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获得一定投资收益,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9,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

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根据公司提供的张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未发现上述人

员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
且禁入尚未解除之现象。张华先生任职资格合法。

    张华先生的提名以及聘任事项的审议和表决通过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提名方式、聘任程序合法。

    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认为:张华先生的专业经历、目前身体状况能够满足所

受聘的公司岗位职责的需求,有利于促进公司持续发展及规范经营。我们同意公司

董事会聘任张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五)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会议审议的议

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

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后,认为:

    1.公司 2018 年中期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 2018 年上半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18 年中期报告披露前有

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2.我们对公司 2018 年上半年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8 年上半年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8 年 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

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六)2018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就会议审议

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

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未发现 2018 年三季度报告

披露前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发生。

    2.我们对公司 2018 年前三季度对外担保的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2018 年前三

季度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的情形。截止 2018

年 9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2018 年,本人担任董事会相关委员会的委员。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

则》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要求,2018 年本人参加专门委员会各次会议,

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及业绩考核等事项进行了审议。专门委员会在上述

事项达成意见后向董事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同时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检查监督活

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18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现场会议的机会多次对公司进行考察,与公司其

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审计工作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为公司的发展和规范化

运作提供建议。

    五、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一)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及时、

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二)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我们都事先对公司介绍的情况和提供的资料

进行审查;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我们

在听取公司有关人员汇报的同时,定期进行现场调查,主动了解、获取做出决策所需

要的情况和资料,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本人无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况;

    3.报告期内本人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独立董事:卢剑波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