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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立实业: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2019-04-26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9-16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
收到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因
与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协议纠纷,将我司
列为被告,向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岳中院判令恒通公司以及我司承担经济赔偿。
相关信息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进行了详细披露。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
编号:2018-25)。
    二、本次判决的情况
    岳中院认为:鑫泓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其合理部分,岳中院予以支
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
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由恒通公司赔偿鑫泓公司经济损失 1000 万元;
    2、由恒通公司支付鑫泓公司违约补偿款 1230 万元;
    3、驳回鑫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恒通公司对鑫泓公司的反诉请求。
    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 643050 元,反诉费 64410 元,由鑫泓公
司负担 522799 元,恒通公司负担 184661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岳中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该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影响。
    2、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其他当事人是否会就本案提起上诉尚不确定,
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