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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立实业: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2019-08-01  

						证券简称:恒立实业          证券代码:000622           公告编号:2019-36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
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邮寄方式送达的传票等相关文件,因岳阳市鑫泓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恒通公司”)不服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岳中院”)作出的(2018)
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分别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已被法院受理(案号:(2019)湘民终 658 字),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5 月,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泓公司”)因
与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司”)的委托合同纠纷,将
我司列为被告,向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岳中院判令恒通公司与我司共同承担赔
偿责任。相关信息公司已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进行了详细披露。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30 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25)。
     2019 年 4 月 25 日,公司收到了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 06 民初 51 号《民
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我司在该委托合同纠纷案中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详情
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巨潮咨询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公告
编号:2019-16)。
    二、本次诉讼的情况
    因鑫泓公司、恒通公司不服岳中院作出的(2018)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
决书》,其分别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情况如下:
    1、鑫泓公司上诉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鑫泓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07330193U,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
22 号鑫汇来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冰,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公
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90499537J,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
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卓振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立
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095561A
    法定代表人:马伟进,董事长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第一、
二项;
    2)改判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鑫泓公司可得利益经
济损失 4500 万元;
    3)改判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赔偿上诉人鑫泓公司项目部员工
工资损失 450 万元及违约金 675 万元;
    4)改判由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支付上诉人鑫泓公司违约补偿
款 1230 万元;
    5)依法维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6)判令由被上诉人恒通公司、恒立公司共同承担一、二审法院诉讼费。


    2、恒通公司上诉情况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岳阳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
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青年中路 9 号
    法定代表人:卓振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岳阳市鑫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东路 22 号鑫汇来大厦 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冰,董事长
    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伟进,董事长
    上诉请求:
    1)撤销(2018)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判决;
    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3)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 17,836,436.5 元;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注:(2018)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请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应诉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16)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亦无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该案二审定于 2019 年 8 月 6 日开庭审理,故对公司影响暂不合适进行
预测,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以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传票等文件;
    2. (2018)湘 06 民初 51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