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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吉林敖东: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9月)2017-09-16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
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
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
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
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
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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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
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
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其中,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
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交所备案后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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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
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
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
    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
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
的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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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及会计师事务所出
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
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
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
转债等的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从事
高风险投资的情况以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进行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相关承诺;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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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
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公司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
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
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
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
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
    (四)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
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
及安全性分析;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
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
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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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履行资金
使用审批手续。公司财务总部对募集资金使用应建立健全专门的会计记录和台
帐。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
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上市公司变为全资子公
司或者全资子公司变为上市公司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
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原则上应当投资于主营
业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三)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经济效益分析和风险提示;
    (四)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六)有关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
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应当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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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公
司应当披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
价依据、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
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单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
(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
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包
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二)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
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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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
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
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
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规范指引及相关格式
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
提出鉴证结论。
    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就鉴证报告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十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认真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
到核查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
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
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
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并披露。
    保荐机构在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
形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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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且由董
事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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