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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7-05-26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一七年五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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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重庆市长安汽车股份有
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现行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7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
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
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
会议于2017年5月25日下午2:30在公司多媒体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
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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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4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2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258,55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57.90%。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
会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88,848,98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50.99%;通过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共457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69,710,9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A股股份总数的6.91%。

    出席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79,464,5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B股股份总数的42.07%。其中出席现场股东大
会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77,145,649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41.81%;通过网络投票的B股股东共57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318,9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B股股份总数的0.26%。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829 人,代表股份
2,638,024,4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3%。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828人,拥有及代表的股份
为674,666,8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05%。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 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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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
议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并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
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 《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598,939,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
反对票23,321,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弃权票15,763,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5,581,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反对票23,321,9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
弃权票15,763,2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

    2. 《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598,917,5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
反对票23,321,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弃权票15,785,8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5,559,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0%;反对票23,321,0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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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票15,785,8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

    3. 《201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2,598,984,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
反对票23,270,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弃权票15,769,3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5,626,5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反对票23,270,8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
弃权票15,769,3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

    4. 《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17年度财务预算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票2,598,598,4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
反对票23,661,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弃权票15,764,24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5,240,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16%;反对票23,661,79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
弃权票15,764,2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

    5. 《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15,109,9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34%;
反对票23,813,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弃权票99,101,22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51,752,3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81.78%;反对票23,813,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
弃权票99,101,2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

    6. 《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表决结果:同意票632,717,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8%;
反对票26,266,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弃权票15,683,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2,717,2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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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93.78%;反对票26,266,4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
弃权票15,683,1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

    7. 《2017年度投资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票2,598,430,61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
反对票23,774,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弃权票15,818,92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5,073,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13%;反对票23,774,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
弃权票15,818,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

    8. 《2017年度融资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票2,598,381,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0%;
反对票23,896,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弃权票15,746,2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5,023,6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12%;反对票23,896,9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
弃权票15,746,2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

    9. 《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97,829,5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
反对票24,542,8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弃权票15,652,0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4,471,93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04%;反对票24,542,8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
弃权票15,652,09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

    10. 《关于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26,250,5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0%;
反对票132,082,7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弃权票16,333,5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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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26,250,5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8.00%;反对票132,082,7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8%;
弃权票16,333,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

    11. 《关于与长安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26,348,1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02%;
反对票131,981,5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弃权票16,337,13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526,348,1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78.02%;反对票131,981,5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6%;
弃权票16,337,1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

    12. 《关于公司H系列五期、NE1系列一期发动机生产能力建设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98,994,1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
反对票23,016,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弃权票16,013,5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5,636,5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21%;反对票23,016,7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
弃权票16,013,5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

    13. 《关于上海长安汽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清算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99,580,0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4%;
反对票22,396,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弃权票16,048,04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票636,222,43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4.30%;反对票22,396,36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
弃权票16,048,04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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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许志刚


                                              经办律师:
                                                             邵    帅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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