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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安汽车: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2018年6月)2018-06-30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规则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一八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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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发展战略研究,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增强投资决
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及本工
作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委员会成
员中应有外部董事。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 1 名,由董事长担
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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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由董事会
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
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建
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全
面预算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资产处置和
并购重组等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和
对外担保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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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二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
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经召集人或 2 名以上
成员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临时会议提前 3 日)送达各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
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期、召开方式、议题、议程、通知发出日期等。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电话、视
频会议方式和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
    采取电话、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保证每位成员
可以正常进行发言和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由与会成员签
署后一并存档。
    采取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当天,委
员会成员应在对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经
董事会授权的事项)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并传真至董事会秘
书备案,同时给董事会秘书寄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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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到会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缺席时,可
委托由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
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
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
权期限等事项。每一名成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以上成员委托。
未亲自出席,又未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为不履职行为。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形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 5 日内送达每位成员。每位成员应
在收到会议记录后的 5 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将签名后
的会议记录送达董事会秘书。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及主
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及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委员会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个议题的表决方式和审议结果,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成员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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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若成员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名,但
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时间送达董事会秘书。若确属
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委员会成员在修
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根据专门委员会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等列席会议。如请中介机构列席会
议并提供专业意见,应签定保密协议,中介机构费用由董事
会经费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委员会成
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
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议案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
投资计划;
   (三)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融资、资产处置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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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重组等方案;
   (四)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和对
外担保方案等;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的评估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议案。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议案可通过下列
方式提交:
   (一)董事提议;
   (二)总经理提议;
   (三)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议案经召集人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议案及有关资
料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各成员。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
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
与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的联络。
   (二)公司战略规划部是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的支撑
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要求开展
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专项意见或
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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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委托人的授权书、表决票以及委员会会议相关资料均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和归档,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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