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大控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5-24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远大控股 公告编号:2019-027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于 2019 年 5
月 23 日召开 2019 年度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根据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的议案,其中:同意 1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表决结果:通过。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会计政策
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 2017 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准
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
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按照规定,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自公司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及后续颁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执行,其余未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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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及之后颁布的相关准则、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
以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
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
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
准备;
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
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
益;
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地反
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对上年同期比较报表不进行追溯调整,
仅对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不
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自 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
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期初财务报表项目列报调整如下:
调整前 调整后
2018.12.31 金额 2019.1.1 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178,194.45 交易性金融资产 178,194.45
益的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99,597,084.37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99,597,084.37
三、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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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19 年度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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